空调“安装自由”的边界
来源: 作者:盖天豪 时间:2025-12-11

空调作为保障基本生活品质的核心设施之一,是目前大多数人离不开的“续命神器”。然而,这一“续命神器”的安装,却常常成为点燃邻里矛盾的“升温器”。尤其是在老旧居民区,空调外机的安装变成了涉及物权边界、公共利益与邻里容忍度的微型博弈,映照出个体权利与社区集体生活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平衡关系。本文通过分析几个涉及空调外机安装纠纷的相关判决,总结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在(2024)京0117民初10252号案件中,开发商在建造时未预留空调外机摆放位置,业主均在外墙处安装空调。但法院现场勘查系争空调安装情况后,认定当空调外机处于工作状态时,空调外机产生的气体、噪音将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故支持原告要求移走案涉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在(2025)吉0211民初3216号案件中,开发商在建设时也未预留空调外机放置的位置,被告因生活需要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法院认为原告尚未入住即主张该空调外机运行时会有热气、冷凝水、噪音等问题,不能认定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给刘某某的生活造成妨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2025)黔01民终7419号案件中,小区修建时未预留空调机位,上诉人卧室与被上诉人客厅相邻。被上诉人在客厅放置空调并将空调外机挂放于其客厅外窗户下,上诉人认为空调外挂机产生噪音对其造成影响为由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空调外机对其造成影响,且经现场勘验,被告家外墙紧邻通行道路,未设置空调机位,架设外挂机恐有安全隐患。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将空调外挂机移到被告家外墙外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现场踏勘未听见明显噪音,认定在不能确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无法确定对相邻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判决被上诉人移动外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在(2024)渝0113民初26031号案件中,空调外机正对或紧邻楼上厨房窗户,且距离远低于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第 5.8.4.2条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认定构成妨碍。同时,法官指出被告的四个空调外机虽位于其房屋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上,但其房屋预留有开发商规划的空调外机放置区域,且其在装修前签署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亦明确约定空调室外机需安装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即开发商规划的空调外机放置区域。该行为属于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损害了相邻业主等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支持原告要求移走案涉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在(2024)粤01民终22461号案件中,案涉整栋楼宇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预留有空调安装位置并铺设了空调管道。经勘查,案涉楼宇相同位置仅有被告安装了本案争议的空调外机,案涉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位于原、被告的窗户之间,而窗户之间的位置约有一半位于 605 房墙外、一半位于 705 房墙外。一审法院认为在绝大部分业主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指定位置的情况下,对被告关于开发商预留位置过小无法放弃空调外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可能会占用到原告房的外墙部分,其理应征得原告的同意,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在裁判时主要依据法律条文: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的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4条规定的建筑物外墙的利用规则: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同时,参照《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的相关规定对空调安装位置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并非简单判断“能否安装”,而是进行多元利益衡量,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做出判决:

1、是否造成“实质性妨害”?这是决定是否支持诉请的核心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侵害的“实际影响”,包括噪音、热风、排风直吹、振动、安全隐患等,需要达到影响相邻方正常生活的程度。

2、是否存在“专用预留机位”及是否利用?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法院着重考察了侵害的“可避免性”。若开发商已规划专用空调机位,且该机位可以正常使用,业主无正当理由擅自安装在其他位置,尤其是对邻户影响更大的位置,其行为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可能性极高。若房屋设计未预留机位或预留机位尺寸明显不匹配,业主在自有外墙选择合理位置安装,则其权利更可能得到保护。

3、是否违反管理规约或物业规定?在小区《管理规约》有约定或签署的《装修管理协议》中有关于空调安装位置的约定时,该条款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违反该约定安装,本身即构成行为瑕疵,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4、是否履行“协商义务”与“最小影响原则”?安装方是否事先与相邻方沟通,是否在多个可选位置中选择了对邻居影响最小的方案,体现了行为人是否善意履行相邻义务,也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前多一分沟通与考量,远比事后对簿公堂更能营造安宁、和睦的居住环境。

对业主而言,在装修或改造时首先要聘请专业装修公司制订服务方案,避免产生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的行为,开发商预留的专设设施位置是最优先的选择。如确需在非预留位置施工,建议联合施工单位、物业、房管部门及城管共同制订方案;同时,主动与可能受影响的相邻方进行实质性沟通,寻求理解或达成书面协议,从安全、环保、及噪音等方面综合考量后,选择影响最小的方案。

对相邻方而言,对正当、合理且轻微的妨害负有容忍义务,空调运行产生的一定噪音和热量通常属于此范畴。但当妨害超出合理限度,或安装行为不合理的避开预留位、选择恶劣位置时,容忍义务即告免除。可围绕空调外机产生的实质性妨害,通过录音录像、物业协调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化解小区空调安装问题并非仅仅涉及相邻两户人家的沟通,同时还要求业主大会能够积极完善三项管理规定,细化空调外机、防盗网、花架等设施的安装位置、规格标准,明确禁止擅用共有外墙等行为,将相邻权保护的具体要求转化为共同的契约以期共同遵守。也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业主装修的过程监督,对违规安装行为应及时发现、制止并下发整改通知。

唯有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常怀一颗审慎之心,恪守“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方能构筑真正安宁、和谐的邻里家园。


< 慢慢来,比较快——刑辩青年律师的破局之道 返回列表 公司增资时,其他股东是否应对增资股东的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