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指的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广大村民朋友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福利。那如果转为城镇户口了,还能拥有宅基地吗?近日,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的一起案件引起大家关注。
案情介绍
张某和王某是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某村的村民,系夫妻关系,在村内共有一块宅基地。二人婚后育有两女一子,随着孩子长大成人,张某和王某也日渐年迈。 幺女小张大学毕业后杭州市区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但小张并没有忘记年迈的父母,她一力承担起父母的生活开支,并主动参与出资为父母重建了宅基地上的房屋。
张某和王某将几个子女的行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于2011年立下遗嘱,表明要将宅基地及其房屋全部留给小女儿。2014年张某病逝、2020年王某去世,当小张依照遗嘱想继承房屋和宅基地时,却引发哥哥姐姐的不满,他们索要同等继承权无果后,将妹妹告上法庭,认为妹妹已是城镇户口,没有资格继承农村宅基地,请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的继承权不受户籍影响,遗嘱有效,驳回原告诉求。
律师分析
看到杭州的这起案件,可能有部分网友会以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但这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类型财产的继承,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的。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任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合法继承的。
2020年9月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明确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即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可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自然资源部在答复中也指出,《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因此,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建造的房屋已灭失,则城镇户籍子女无权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适用遗赠吗?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件。
王老伯是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地上有北房三间。王老伯无儿无女,只有一个好友李某(城镇户籍)经常到村里看望他。李某对王老伯乡间的田园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订立遗嘱,表示在自己去世后,将其在村里的宅基地及北房三间赠与李某。那么,李某能否依据遗赠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呢?
我国的遗赠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中,即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意外的组织和个人的制度。通俗来说,遗赠就是被继承人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在死后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以外的人。
前面我们已经了解到,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缘关系人,是否能依据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这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予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结语
随着经济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但近几年,因为疫情等因素影响,也出现了农村“返乡潮”,毕竟,有山有水有宅院,是不少中国人的梦想。要实现这个田园梦,宅基地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农村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取得、行使和转让,都要严格遵守适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