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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5-09

 近几天,上海市新冠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数量都在不断下降,表明上海的疫情正在逐步得到控制,也让人看到了早日回归正常生活的希望。此次疫情,不仅让我们看到了广大市民和抗疫人员为抗击疫情付出的不懈努力和艰辛,同时也有少数让人愤慨的现象。疫情期间,不少市民反映购买的蔬菜、肉类等必备生活物资价格明显高于疫情前,更有甚者高出数倍之多。虽然在购买时也是“明码标价”,但在疫情这样的特殊时期,高价售卖生活物资不免让人有发不义之财的观感。那么,这样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行为还是道德问题?本文就来探讨一下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规制。

   先看一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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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从该通报公布的数据来看,犯罪嫌疑人囤积的货品成本仅25万元,非法获利金额150万元是货品成本的6倍,金额之高令人咋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一案例中提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就是哄抬物价。除此之外,价格违法的类型还有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标示商品信息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通过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些都是疫情期间比较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显然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

    规制哄抬物价行为的必要性。

    说到哄抬物价,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商品价格的法律规定。当前我国商品价格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部法律于199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尚未做过修正或修订。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价格法》确立了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法》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对商品的价格放开了管制,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一些原本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也在逐步放开并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虽然《价格法》实施时间较早,但经过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其所规定的价格管理制度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二是针对一些具有特殊性、涉及面广的价格行为,我国分别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进行专门规定。基于这两点,《价格法》在适用的过程中没有作进一步修改。

    既然在《价格法》中已经明确,大多数商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而疫情期间的高价商品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畴,是否就可以认为交易双方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呢?这显然从情理上难以被接受,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

    从上海疫情这段时期查获了数百起价格违法行为的实践来看,在特殊时期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仅靠市场机制这双“看不见的手”来调节价格显然是不够的。原因在于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需要有充分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而疫情期间一部分市场主体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市场缺乏充分竞争,部分经营者可以通过囤积、控制渠道等方式垄断市场资源。另一方面,因为疫情消费者获取商品或信息的渠道受限,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取商品或比对价格,最终被迫接受高价购买。

    在市场机制受限的情况下,“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就应该发挥其积极作用了。实际上哄抬物价的现象不仅在新冠疫情这两年多时间里层出不穷,可以说在每次的疫情或者重大灾害前,总会有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意图谋取非法利益。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时期,司法机关针对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已经予以了明确,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这两份文件中对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是一致的。

    除了司法部门相关规定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在疫情期间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进销差价率进行了规定,防止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发生。该规定不同于其他省份(例如湖北15%,陕西35%等)采取直接确定进销差价率的方式,虽然为经营者考量了疫情期间不可预估的成本和风险等因素,但容易造成行政和刑事处罚上的不确定性,经营者需要在疫情期间对定价更为谨慎。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哄抬物价行为对应的刑事责任,而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此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刑事犯罪的限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这一类型,且适用的时间范围限于疫情期间。

    具体的刑事法律责任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综合前面提到的我国价格机制,可以看出《价格法》是一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尊重市场主体定价权和消费者选择权的经济法规。在常规市场环境下,轻易不会对经营者适用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当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市场机制无法正常发挥调节作用,部分经营者采取囤积货品、制造信息不对称、哄抬物价的方式,利用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紧迫性,导致消费者被迫选择。经营者谋取暴利的行为明显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更重要的是破坏了特殊时期政府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管制。所以即便是“明码标价”,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如果情形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会受到《价格法》中哄抬价格、谋取暴利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

    结语:疫情期间,不少人被“抢菜”这件事搞得焦头烂额,但更让人气愤的是有人利用疫情来大发不义之财。这样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明显破坏了特殊时期迫切维护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再怎么强调“明码标价”、“自由交易”,都不能掩饰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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