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改建扩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7-27

房屋租赁后,不乏出现承租人对房屋内部进行改建,或者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扩建,由此与出租人产生纠纷的情况。出租人能否以承租人违章搭建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呢?

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违章搭建,出租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案例一:上海A公司与上海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镇大街XXX号厂房租赁给B公司,期限15年。A公司主张:B公司因为自身生产需要,未经A公司同意,私自搭建了许多违章建筑,A公司发现后多次劝说B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然而B公司一直不予理会,故A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B公司拆除违章建筑。

B公司辩称,2010年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有权在附图范围内搭建建筑且使用,附图包含目前A公司提出范围。2011年10月28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告知B公司,A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故B公司搭建行为经A公司同意,不存在私自搭建。

法院认为“针对补充协议,A公司认可系A公司公司印章,但认为系张某某盗用A公司公司印章所签,而A公司对其印章应当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责任,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印章系他人盗用,同时A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告知书上也进一步认可了补充协议,故认定补充协议系A、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A公司同意B公司在租赁范围内搭建建筑供B公司使用,故A公司以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就B公司搭建的建筑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需要拆除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承租人符合合同目的的适度改建,出租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案例二:韩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太平镇崔庄子村的房屋12间及整个院落租赁给张某使用,年租金4000元,租期20年。韩某发现张某未经其同意私自在院内搭建彩钢结构建筑物遂进行制止未果。5月23日,韩某就张某的行为向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太平镇综合执法中队经现场核查,向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张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以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接受复查。然而张某未能予以拆除,韩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发现,张某在租赁期间中,在所租赁的其中一间房屋的一面承重墙上开凿了一扇门,还在院落内搭建了工棚和锅炉房,并用彩钢板将整个院落上方进行了封闭。

法院认为:在签订涉诉厂房及院落租赁协议时,双方均明知该标的物是作为机加工的生产车间而使用,张某对于租赁物按照其合同目的适度的改造、搭建,亦在双方当事人预见及应允范围之内。且张某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租赁协议届满后,均可按照原样予以恢复。故法院对韩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承租人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出租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案例三:静园小区业委会将房屋租赁给陈某,陈某在接受该房屋后进行了大肆改装,拆毁原厨房设施;敲掉卫生间设施,改变结构;毁坏中央空调结构;破坏了墙体及玻璃墙,新开两扇门;挖掉花坛,开通通道。为此,业委会于2016年8月16日发函给陈某,决定终止合同,要求陈某停止装修,并将已破坏的玻璃墙处安上门,补回花坛缺口。但陈某仅安上了门,未补回花坛缺口。业委会故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陈某承租涉案房屋后,基于幼儿托管、居家养老的合同目的与原先作为休闲餐厅的装修风格及功能存在较大区别,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包括对厨房、卫生间等设施作了一些处理和改变,业委会不能举证证明陈某的上述装修行为属于“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等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陈某在装修过程中将房屋玻璃墙的一部分敲掉,确属不当,但在业委会通知其停止装修,并要求其按上门后,陈某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安上了玻璃门,对其不当行为作了弥补。故最终法院不支持业委会的请求。

四、扩建未改变租赁用途,出租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2014年3月,朱某与兰某协商一致,由朱某租赁兰某的房屋用于经营餐厅,朱某于2014年3月3日支付房屋租金49.5万元。双方约定朱某在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兰某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朱某承担,朱某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朱某负责维修。合同签订后,朱某于2014年5月3日对其租赁房屋的伙房进行扩建,并将原有的楼梯拆除重建,工程持续十多天后完工并开始营业。兰某后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把房屋恢复原状并返还。

法院认为:朱某擅自扩建房屋,故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但该扩建房屋并未改变租赁房屋时约定的用途,扩建后仍然是作为经营餐饮使用,故对兰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因《租赁合同》未解除,朱某仍可以按约定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房屋,故兰某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法院不予以支持。

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进行改建扩建,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以及民法典第711条(原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在完全符合上述两条款的情况下,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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