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公益捐赠的“正确姿势”——解读财税第9号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2-11

新冠疫情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疫情防控的系列文件。本人前两天解读了8号文,今天来解读一下9号文。

     9号文主要是针对此次疫情下的捐赠给与特殊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这是国家对爱心人士和企业的肯定和鼓励,既然他们做出了奉献,就应当给他们减免相应的赋税。这项政策出台很必要,也很及时,为全社会共同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下面我们就来作一些分析和解读,以便大家能充分领会政策精神,并学习掌握好捐赠的“正确姿势”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

享受本项政策税收优惠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且没有限制。

二、捐赠渠道

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才符合税收减免要求。

1、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要求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规定:“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应当作相同理解,即必须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而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因此,捐赠前可以先上网查询一下拟捐赠渠道是不是已被列入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而且一定要注意是当年度的名单,因为名单每年都会作调整,避免以往名单中的机构在最新名单中有变化。如果在名单中,那么可以放心捐赠,后期能够享受税收减免;如果不在名单中,也并非就不能捐,只不过将来不能办理税收减免,这需要捐赠人自行考量。

2、向受赠单位索要相关票据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的样式可以参照以下百度到的图片(仅作参考):

3、政府机关的要求

如果是通过政府机关捐赠,请注意必须是县级以上。那包括县级吗?本项政策中没有特别说明,但是《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是包括县级的,因此本项政策应当也包括县级。此外,通过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捐赠也是符合要求的。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直接向医院捐赠

如果直接向医院捐赠,要享受本项政策的税收减免,必须对象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并且仅限物品。

1、医院的要求

受赠医院必须是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如果捐给其他医院,那就属于一般捐赠,不按本规定享受优惠。

2、仅限物品

直接捐给医院时,只有捐赠物品才符合减免条件,如果捐赠的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则不符合此次税收减免的条件。

为什么直接给医院捐款就不行呢?并不是说捐款不行,愿意直接向医院捐款也是鼓励的,但可能是因为考虑到规范的捐赠渠道需要维护,口子不宜开太大,因而此类捐款未被列入税收减免的范围。

3、要向医院索要捐赠接收函

捐赠人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才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所以要记得向医院索要捐赠接收函。捐赠接收函的样式可以参照以下百度到的图片(仅作参考):

四、所得税减免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结转年限不能超过三年。此次规定,则突破了这个限制,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不用考虑是否超过了年度利润总额的12%。

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99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此次规定,则突破了这个限制,个人捐赠也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不用考虑是否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五、流转税减免

现金捐赠不涉及流转税,只有物品捐赠才涉及流转税,因为物品的赠与在税法上被界定为视同销售,涉及缴纳流转税。所以文件将流转税减免的范围限定在货物。

这里的货物,我们最常见的是捐赠人直接购买后捐出的,但除此之外,还有捐赠人自行生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这几类都在流转税减免范围内。

可以减免的流转税具体包括哪些呢?包括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税全部免征。对于除增值税外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而言,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到免征的利益。就增值税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直接可以免除掉3%的销项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抵扣问题,免除销项税后,进项税额必须要作转出处理。如果货物是一般纳税人购买的,那么销项和进项没有差额,销项免除,进项转出后,其实对纳税人没有什么影响;如果货物是一般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的,那么销项和进项有差额,销项免除,进项转出后,纳税人实际是被免除了差额部分的增值税。


六、政策起止时间

本项政策文件的效力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这个政策是阶段性的特殊政策,截止日期未定,需要视疫情情况而定。



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返回列表 执行清偿顺序究竟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