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税收优惠来了——解读财税第8号公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2-08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仍在神州大地上肆虐,丝毫没有显露出减弱的趋势。在此谨向奋战在一线的白衣天使们表示致敬,向昨晚被疫病夺去生命的“吹哨人”李文亮医生表示沉痛的哀悼,英雄一路走好!

律师在眼下的疫情中作用有限,除了捐款外,能做的就是利用专业来分析一些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七方所研究公司与税务业务的负责人,我就来逐条解读一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今天刚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系列政策之一的8号文。

第一条

【原文】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读

这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非此类企业不适用。

2 适用的物资范围是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这里其实还隐含了一个限定,就是为扩大产能必须是为扩大疫情防控物资的产能,而不能是其他非主营业务产能。另外,相关设备是指哪些设备?与生产紧密相关的设备应该都算,比如生产设备、生产辅助设备等。那与生产不直接关联的设备算不算呢?比如空调。个人理解,这要分情况,如果空调是用于保障防控物资生产的(比如有些物资有温控要求),那就应当算;如果空调是用在管理部门的,这与扩大产能不直接相关,不能算。

3 一般的设备购买后是需要计提折旧分年度扣除的,一次性扣除是一种特殊的加速折旧的处理方式,不作分摊,而是一年内一次性折旧到位,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现行政策是《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都允许一次性扣除。因此,企业购入的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此条规定才会发挥特殊效用,而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本来就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第二条

【原文】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解读

1 这条适用的企业范围仍然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什么是增值税留抵税额?这个问题恐怕很多人搞不明白。所谓增值税留抵税额,简单来讲,就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当月没法抵扣。按照一般规定,这部分留抵税额不能退,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抵扣。此次规定允许直接全额退还给企业,而不是只能结转抵扣,这样能给到企业更多流动资金用于生产、运营。

3 这里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中的增量,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的增量,因为这个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1月份就有相比上年度12月份的增量。

4 注意,不是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就能算这里的重点企业。这里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实行名单管理,必须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来确定。经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目前暂时还没有公布相关名单。

第三条

【原文】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解读

1 这条没有限定适用企业。

适用的情形是运输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3 优惠措施是免征增值税。企业在操作时需要注意,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直接这块销项税免交;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那除了这块销项税免交外,还要把这块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经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目前暂时也没有公布相关物资范围信息。

第四条

【原文】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解读

这条适用的企业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限定在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经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住宿和餐饮业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没有专门的旅游业,而是括号内专指的其他商务服务业下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游览景区管理这两类。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亏损结转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此后的5年内逐年弥补,如果超过5年还没有弥补完,那么余额就再也不能弥补了。此次规定,将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了8年,给企业更多的弥补机会。但要注意,这里仅限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此后年度的亏损不在范围内。

对于企业范围的限制还要加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条件,为什么?这是为了限制某些企业虽然属于上述行业,但主营业务占比较低,借机蹭享优惠政策。所以要求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收入总额的50%以上,但是收入总额可以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换句话说这里的分母收入总额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除去了不征税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条

【原文】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解读

 这条适用的企业范围是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经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经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这里要注意,收派服务限定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的范围内,这在实际操作中,要区分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和非必需物资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或者说要完全区分开,工作量会很大,快递企业需要在日常管理中做好分类。生活服务类包含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与居民日常相关的服务基本都包括在内了。

这条免征的是增值税,操作上的注意事项同第三条。

第六条

【原文】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解读

1 该文件的效力追溯至2020年1月1日。

2 这个政策是阶段性的特殊政策,截止日期未定,需要视疫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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