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件的冷思考 ---从“唐山打人”案谈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6-14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重大刑事案件引起全民的热议和思考,自去年的江苏“铁链女”案,到前期的长沙“倒楼”案,至近日的“唐山打人”案,相关人员的恶行不断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引起全民公愤,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据官方报道,目前九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抓捕归案,关于几名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前科劣迹也被网友们扒了出来。不出意料的是,随着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打击,新的舆情案件的出现,该事件引起的热议马上就会被另一新的案件所替代。作为法律人,应该回归理性,在热点背后,立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冷静思考和反思,这才是法治本身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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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从严从快”打击重大刑事案件?

据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广阳分局通报:经廊坊市广阳区检察院批准,陈继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起诉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该案件公安机关的办案速度,真正实现了依法从快打击犯罪,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之所以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破案并批准逮捕,除了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外,还与舆情的导向、民众的关注、各级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齐心协力是分不开的。

唐山案件爆发后,先有唐山蛋糕店老板实名举报史某为首的黑势力团伙多次对其骚扰闹事,后有张女士实名举报某酒吧老板对其非法拘禁16个小时。然而,相关涉案人员并未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一样,被从快从严地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是久拖未决。根据相关报道,本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曾经也因涉刑案件被网上追逃,却迟迟未归案。问题在于,从对本案相关嫌疑人的抓捕速度来看,公安机关是完全具备快速破案能力的,为何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3日内即被抓捕?其他类似案件却长达一年之久仍杳无音讯呢?这难免会引起公众质疑:这些案件背后是否存在保护伞?迟来的正义是否还是一种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被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法律公信力的角度而言,从速从缓未必是好事,严格依法办事才是王道。

思考二:就本案事实而言,唐山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被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将被处于什么处罚?

网上公布的事发地监控录像显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骚扰被害人遭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极为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给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全民公愤。对于本案中行为人性质的定性,很多法学专家已经给出了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被害人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打人者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想象竞合犯理论,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如果被害人最终鉴定为重伤,就适用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的伤情仅构成轻伤,则适用寻衅滋事罪,打人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警方公布的信息显示对9名犯罪嫌疑人均采取了逮捕措施,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尚需以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为依据。比如,涉案的9名嫌疑人是否全部参与了打人或提供了帮助?是否有人在其中劝导或阻止?如果其中有人不仅没有参与打人,反而进行劝阻,即便被检察机关因查清案件事实而附条件地批准逮捕,随着相关证据的掌握,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清,不排除对某个别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即便对于共同打人者,也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大小而认定主从犯,从而判处不同的刑罚。

思考三:若本案被害人仅仅构成轻伤,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高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从网上公布的信息来看,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中多名嫌疑人有犯罪前科,且作案时肆无忌惮,为避免该案受地方司法部门干扰,进一步深挖、查实涉案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已由河北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机关办理。笔者认为,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本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将根据不同情形受到不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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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除本案外,涉案嫌疑人无其他漏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法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本案部分嫌疑人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因无漏罪,即便从重处罚,也只能在法定刑以内处罚,即仅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情形二:除本案外,有证据表明涉案部分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实施《刑法》第293条1款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将适用《刑法》第293条2款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情形三:如经查实犯罪嫌疑人尚有未经公安机关查实的“漏罪”的,则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对其量刑将根据其他涉案漏罪的性质,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

情形四:如若查实本案犯罪嫌疑人有多次类似本案的寻衅滋事行为,且满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其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通常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媒体披露的部分信息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一家水产公司的老板,结合其在本案中暴力侵害,不排除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可能。如查证属实,相关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的处罚将远远高于五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情形还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进一步查证核实,回应社会关切。

思考四:网友是否可以以正义之名,在网络上随意发声?

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在全民声讨打人者的同时,有关媒体也批露,多名无辜者因“唐山打人”案件被网暴和骚扰——有人收到花圈和菊花,有重名者或长相相似者被打电话骚扰、辱骂、威胁,烧烤店老板娘称已经无法正常生活等。另外,施暴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抖音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经营店铺信息等被人在网络上传播。

   

是否可以正义为名,在网上肆意发表言论,随意攻击他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故意在网上传播不实信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根据2013年9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可见,以正义为名,对无辜者以送花圈和菊花等方式进行网暴和骚扰,也是寻衅滋事的一种行为方式,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重名者或长相相似者被打电话骚扰、辱骂、威胁,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即便是对施暴者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抖音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经营店铺信息等被人在网络上传播,也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不可取。

我们支持对施暴者进行严苛的道德谴责和严厉的法律制裁,但网络并非不法之地,同样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讨论,理性的谴责和发声,切不可以正义之名对无辜者施以网络暴力和不明骚扰。一切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行相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否则将陷入“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功利主义怪圈,与我国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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