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青训营”——七方所副主任周松涛律师开展《股东出资的若干实务问题》专题讲座
来源: 作者:七方所 时间:2023-09-18

2023年9月15日,七方律师事务所第五届“青年律师训练营”如期而至。第一期由七方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周松涛律师开展《股东出资的若干实务问题》专题讲座,为第五届“青训营”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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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涛律师从股东出资形式及股权配置、股东出资风险及博弈、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以及增资扩股四个实务中的常见难点出发展开讲解。

首先,周松涛律师通过实务中的案例分析享有股权的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当事人对出资问题达成合意也是暗含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周松涛律师分享的案例中,当事人出资这一事实已经经过充分证据证明,但由于经办律师对股东出资领域的一知半解,诉讼请求措辞不合理,从而导致股东身份无法得到法院认定。

其后,周松涛律师分享了大小股东针对性的股东出资风险。小股东出资风险包括技术出资却不卖力、隐匿技术、资源出资却隐匿资源、离职等情形,大股东出资风险包括不出资、抽逃出资、虚构项目、资产不到位、侵占占用资产等情形。同时对这些风险针对性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博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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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周松涛律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还要承担出资责任这一争议问题分享观点。若股权转让前出资期限已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较为明确。若股权转让前出资期限未到,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此不断进行修改,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周松涛律师认为对此应当有条件地规定出让方的责任,这里的条件就是债务的形成时间。当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出让方要承担出资责任。因为债务是在出让方作为股东时产生的,出让方对此应当有担责的预期及潜在的责任,其因为该负债也享有间接利益(公司负债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获利并回报股东),同时为避免出让方恶意转嫁责任,此时要求其承担责任公平合理。当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后,出让方不承担出资责任。因为债务在受让方作为股东时产生,由受让方承担理所应当,出让方没有享有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也为出让方能够安全地、无后顾之忧地退出公司,此时仅要求受让方承担出资责任亦公平合理。

最后,周松涛律师将法律与财务领域充分结合,为大家讲解了增资扩股的潜在风险及处理方式。周律师双重知识领域的专业讲解,为青年律师在实务中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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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方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训练营”每年组织专业大咖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如今已经来到第五年。周松涛律师用典型的实务案例为大家带来专业的公司法见解,台下的青年律师反应热烈,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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