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涉嫌刑事犯罪,申报债权失败后如何维权?
来源: 作者:苏峰琴 时间:2024-09-23

P2P案件高发年份,作为投资者,在投资款项涉刑事案件,合同借款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若债权申报失败,该如何维权?笔者试以最近碰到的一起案件咨询详细分析维权途径。

案情概要

2018年6月,刘女士退休后将养老本钱投资一家开在徐汇的理财公司,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到合同盖章主体,投资后仅按月收到利息数月,理财公司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刘女士带着合同去负责办理案件的派出所申报债权,之后就是漫长的等待期间。最近,刘女士打听到法院已经结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陆续有其他受害者收到退赔的款项,刘女士兴高采烈地也在等着收回部分本金,但经过多次电话查询,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告知刘女士受害者名单中并没有刘女士,刘女士感到震惊之余迅速带着合同前往法院找办案人员核实,最终被告知因合同签订主体系重庆一家理财公司,并未纳入本次刑事立案追诉范围,刘女士无法获得刑事退赔。刘女士瞬间没了主意,于是向律师咨询维权途径。

律师分析

经律师查询刑事判决书发现2014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先后租赁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号及XXX路XXX号XXX室作为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的上海雁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雁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在本市虹口区成立)线下门店、线上平台“房金网”的经营场所。线下业务通过组织业务团队拨打客户电话、在本市各大乐购商场开设分店招揽投资人,线上业务通过设立“房金网”及“房金网”APP投资理财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多渠道网络推广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郑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民某公司)的本市虹口区XXX路XXX号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及与上海吉之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的借款项目为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在线上签订《房金网购买协议》,在线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案发。

经律师核查,刘女士当时签订的合同主体注册地并非上海徐汇区,而是重庆梵某某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且未纳入刑事追诉范围,只能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所以只能先行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律师进一步查询该公司为一家有限合伙公司,已经于2023年简易注销公司主体资格,只能向清算义务人以及相关合伙人提起民清算责任纠纷,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必须前往重庆当地调查取证。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9月1日,诉讼时效眼看就要到期,刘女士在权衡诉讼成本和收益后,决定放弃维权。几十万养老本金回本无望,刘女士感到万分无奈和痛心。

结语

本案中,律师认为公安履行职责存在一定的瑕疵,若刘女士申报债权时能被及时告知相关主体未被纳入刑事追诉范围,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那刘女士可以赶在公司注销前及时维权,收回本金或部分本金仍大有希望。相关案件诉讼进程若能向广大受害者及时公告,受害者也可了解最新进展。本案中刘女士虽一直跟进追踪案件进程,但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士的指导,导致维权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即使花费诉讼成本去提起诉讼,收回本金的希望仍较渺茫。律师建议若投资涉嫌刑事案件,可尽早委托专业人士介入,及时跟踪案件进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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