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快讯】傅建平律师办理的贷款诈骗案 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来源: 作者:七方所 时间:2025-04-10

近期,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案件。经过傅律师的专业分析、精心辩护、耐心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汪某系某品牌汽车销售人员,2022年,经其客户介绍认识了曹某,后曹某通过微信联系汪某称其有朋友需要购车,要求汪某作为销售人员协助办理购车事宜,汪某遂向其介绍了完整的购车流程。2022年底至2023年期间,曹某陆续介绍了十余名客户至汪某处购车,汪某协助上述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向每人收取金融服务费4000元不等归个人所有。然而,上述所谓的“客户”均为曹某专门对外招募的“背债人”,其真实目的并非购车,而是假借购车名义向金融机构套取一笔现金以解决急需资金困难。提车后,背债人立即将汽车交由曹某至二手车市场折价变卖,曹某截留部分资金后将剩余变卖款交还给背债人,汪某事先对上述背债人的真实购车目的并不知情。随后各背债人的贷款陆续逾期,汪某得知情况后有督促背债人归还贷款的行为,金融机构察觉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认定汪某、曹某以及上述背债人均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达273.53万元,并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律师辩护

(一)事实整理

傅建平律师接受汪某委托后,多次与汪某约谈,第一时间至检察机关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组织团队成员进行案件分析。经仔细研读案卷材料,梳理出以下核心案件事实:其一,汪某、曹某二人从未就贷款诈骗事宜进行协商,汪某一直以为曹某只是单纯地介绍客户购车,对客户提车后立即变卖、套现等情况一概不知;其二,汪某作为销售人员,在办理购车贷款时仅仅将背债人提供的资料传递给金融机构,未作任何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对贷款人资质判断的美化行为;其三,汪某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在汽车销售行业是个不成文的惯例,汪某并非对曹某介绍的客户收取手续费,对其他客户也同样收取贷款手续费。

(二)辩护思路

根据上述事实,傅建平律师认为汪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客观方面,汪某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其并未实施帮助贷款诈骗的客观犯罪行为。

第一,汪某帮助客户申请贷款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其并未参与犯罪嫌疑人贷款资料的编造,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也并无审查义务,客观上并未实施任何异常行为促进、帮助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完成贷款诈骗。

第二,汪某私下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虽然不符合汽车销售规范,但该行为几乎是行业不成文的惯例,包括汪某在内的公司其他销售人员对客户均有以类似方式收取了金融服务费行为。汪某并未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中分得利益,不能以其额外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推断汪某有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

2.主观方面,汪某不明知也不应当明知曹某等人实施了贷款诈骗,其主观上并无帮助曹某等人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目的

第一,汪某从未与曹某等人共谋实施贷款诈骗,曹某也从未将变卖车、套现等事告知汪某,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仅对在4S店内买卖车辆的事宜进行正常沟通,足以证明汪某对曹某等人的贷款诈骗的行为一无所知。

第二,曹某介绍的客户大多集中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此时正逢年关,购车需求本来就高,汪某并未就曹某在短期内介绍大量客户一事起疑,且曹某介绍的客户来4S店时开的都是好车,在贷款购车后前几个月正常按月还款,种种表象下,汪某不应当明知曹某等人的购车行为存在异常,有诈骗之嫌。

3.从刑法适用平等性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将汪某以犯罪论处

事实上,本案中还有一位专门收买涉案车辆的人员杨某,其与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是合作关系。从注意义务来看,杨某的注意义务显然要高于汪某,一方面,因为杨某的收购行为才使得贷款诈骗的整个犯罪链完整,曹某以及背债人均能因此获利;另一方面,背债人在提车当天就将车交给曹某,然后曹某也立即将车低价卖给杨某,这显然是异常的,杨某对此应当更负注意义务。然而,本案杨某并未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来看,汪某更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三)案件结果

上述辩护策略和思路得到汪某的认可后,傅建平律师带领团队成员积极推进辩护工作,与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并向检察官递交了汪某与曹某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其他正常买车客户的手续费收受记录等证据材料佐证辩护观点,检察院采纳了傅建平律师的辩护观点,依法对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启示

本案涉案金额达270万余元,如果汪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即便汪某被认定为从犯,也可能面临数年的牢狱之灾,这对汪某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当然,也要感谢承办检察官仔细核实案件事实,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积极作为,能动司法,而非机械司法、惰性司法,汪某才能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注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法律的尺子能公正地度量每一个人,确保还原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办理本案,我们再一次坚信,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履行辩护职责,运用职业素养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并积极与实

务部门沟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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