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低空经济元年,低空经济已连续两年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赛道之一。低空经济产业已在多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了商业闭环,“向天空要GDP”“天空机遇”等热词,生动诠释了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态势。
然而,在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亦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若干风险。
鉴于低空经济是新兴的领域,本文第一部分将介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概念。第二部分将介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合规运行规范体系。第三部分将引用民事、刑事真实案例,让公众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律风险产生直观认识。第四部分,本文将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部分 无人驾驶航空器概念及分类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
我们常说的无人机,其标准法律称谓是“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无人驾驶航空器不仅包括娱乐用途无人机、农林植保无人机、抢险救灾无人机等大众熟知的种类,还包括EVTOL、飞行汽车等。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25 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50 米【真高是指飞行器距离其正下方基准水平面(多指地面)的垂直高度】,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 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4 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 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100 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50 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二部分 无人驾驶航空器合规运行规范
一、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取得适航许可
(一)适航许可的概念
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读者或许对什么是适航、为什么要适航存在疑问。
所谓适航,是民用航空领域的专用词,指航空器的整体性能和操作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固有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简言之,就是无人驾驶航空器要适合航行。为什么要设立适航许可制度,主要还是基于安全性的考量。
(二)适航许可的种类
适航许可包括设计批准类、生产批准类以及适航批准类。
适航许可证件的取得流程复杂、审核严谨,对无人机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单独成文阐述较为合适,在此不作重点介绍。
提及适航,当下的热点绕不开亿航智能公司。2023年10月,这家公司的EH216-S型号的EVTOL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这是全球第一张EVTOL的型号合格证。此外,亿航智能还取得了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2025年3月28日,旗下公司亿航通航及合翼航空收到了由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全国第一批载人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这意味着中国低空经济“载人时代”序章正式开启。
二、营利法人应取得运营合格证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营利法人,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但考虑到农林植保的现实需要和耕地空间的人口密度极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此项规定,明确要求经营性活动的营利法人单位必须取得运营合格证。那么,是否意味着公民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依据在2018年3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概言之,重量250克以及以上无人机的营业性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许可证只针对营利法人开放申请,故此,公民个人是没有权限进行此类营利性活动的,即便其有操控员执照。跃跃欲试的无人机飞手们需要特别留意这一点。
三、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操控员应考取执照
在是否需要持证飞行方面,同样依据航空器类型进行区分。
一方面,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另一方面,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况: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持证驾驭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定要求,令CAAC考试培训需求井喷,众多培训机构和中高职院校或已经成为培训网点或在积极布局。
四、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备案义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且在投放市场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这意味着每一台无人机在市场上都是独一无二可识别的。
五、所有者实名登记义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针对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将无人机转让,也需要及时做解除绑定的操作,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六、强制购买保险义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对于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微型、轻型无人机,政府并未强制要求购买保险,但政府也建议所有者或使用者为降低自身风险购买保险。上海市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加强本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第四条,明确鼓励民用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使用者在进行飞行活动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飞行活动须提前申请
组织实施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这里涉及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的概念区分。
所谓管制空域,具体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涉密单位、危险区域等上方的空域。
所谓适飞空域,前述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由此可见,个人在120米以下非禁飞空域放飞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不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当然,空中禁飞区域并非一成不变的,如遇特定事件如进博会,会划分临时管制区域。个人操控无人机飞行,应当在合法的三维空间里进行,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信息。
虽然理论上适飞区飞行可不申报,但因变化频繁,为确保合规,每次放飞前都应在“随申办”查看、申报,实现“随报随飞”,避免“黑飞”。
八、合规运行法律规范小结
结合上述七项无人驾驶航空器合规运行规范,我们表格总结如下:
规范 | 微型 | 轻型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备注 |
适航 许可 | × | × | × | √ | √ | 无 |
运营合格证 | × | √ | √ | √ | √ | 150KG↓,农业作业,不需要运营证 |
操控员执照 | × | × | √ | √ | √ | 常规农业作业,不需要执照 |
唯一产品 识别码 | √ | √ | √ | √ | √ | 无 |
实名登记 | √ | √ | √ | √ | √ | 无 |
强制购买保险 | √ | √ | √ | √ | √ | 经营性飞行活动 |
× | × | √ | √ | √ | 非经营性飞行活动 | |
飞行活 动申请 | √ | √ | √ | √ | √ | 管制空域 |
× | × | × | √ | √ | 适飞空域 |
注:“×”代表不需要遵守对应规范,“√”代表需要遵守对应规范。
第三部分 刑事、民事真实案例
一、刑事处罚真实案例
(一)无人机“黑飞”危害公共安全案
1.案情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等明知自己未获得操纵无人机许可,操纵无人机升空进行地貌拍摄,被解放军空军雷达检测发现为不明空情,致出动战斗机查证并将其迫降。此次空情,中部战区组织部队共1235人、3架战斗机、15部雷达、75台车辆参与处置,共耗航油约3.8吨、柴油约1吨、汽油140升,民航多架次航班被迫修改航线。
2.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航空管理法规,未申请飞行空域、飞行计划,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四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无人机破解禁飞限制案
1.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刑初1069号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通过网店招揽有意愿破解无人机出厂系统限定的客户,并介绍给高某(已判决)。高某通过境外破解软件,解除原系统设定的禁飞区及高度限制。
2.裁判要点
法院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限制的程序,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无人机拍摄军事设施案
1.案情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刑初695号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程某某途经某军事管理区时,看到附近有疑似导弹车,立即用自带的无人机升空拍摄,在拍摄完三张地导4旅73营野外驻训部署相片之后离开现场。
后经过105国道向塘机场段时,其又使用手机拍摄了三张战斗机照片和一段有关战斗机的微信小视频发至一无人机微信群中。
2.裁判要点
被告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民事侵权赔偿真实案例
(一)无人机与汽车碰撞案
1.案情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3)翔民初字第488号判决显示,原告厦门某公司所有的无人机在翔安区马巷镇巷南中学门口附近的公路上紧急迫降着陆时与由被告的轿车相碰撞。
2.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违规飞行作业,且在无人飞机降落时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
(二)无人机与无人机发生碰撞案
1.案情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3)浙1121民初1125号判决显示,2023年2月26日,青田县阜山镇清真禅寺门口广场举行庙会活动。原、被告均操纵无人机进行航拍。13时36分许,原、被告的无人机同一时间自空中坠落,致不同程度损坏。
2.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责任比例。被告在操控无人机的过程中,未观察飞行空域内其他无人机的具体方位,致使与原告操控的处于悬停状态的无人机发生剐蹭,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原、被告未经批准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均存在过错。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第四部分 风险防范建议
经过前文民事和刑事两个维度的案例分析,结合对合规条款的介绍,我们感受到了切切实实的法律风险。随着低空经济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化,我们更应当有风险防范意识,将防范举措前置。
一、民事赔偿风险防范建议
有关避免或减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建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前取得对应资质、购买保险,并每飞必报备,在审批通过的时间、区域飞行。
二、刑事处罚风险防范建议
有关避免被刑事处罚方面,建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使用中注意不要进入军事管制区等涉及国家机密的区域,更不要试图拍照、测绘或传输相关信息,否则将涉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未经许可不能擅自超高飞行、越界飞行,如果因此造成民航飞机避让、延误、军方出动迫降等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懂技术的人员而言,不可破解无人机出厂系统限定或更改其系统设定,这有可能涉及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对于承担载人、载客功能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其责任主体是否具备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入罪可能性,因目前尚无可查案例,有待进一步讨论。
目前我国低空经济发展仍处于探索发展期,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审批监管流程繁琐影响低空经济场景规模化应用、基础设施不足、管控能力欠缺等。我国低轨卫星即千帆星座计划的进展,也将对行业发展产生影响。再如空中交通网络的构建、空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这是否会催生出类似无人驾驶航空器交强险、商业险的丰富保险品种,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同时借鉴域外在低空经济领域的成熟做法,我们相信低空经济这一新质生产力一定会迸发出澎湃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