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下的遗嘱最后为何无效?
来源: 作者:张睿 时间:2025-06-2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财富亦在日益积累,很多人开始考虑生前安排身后之事,通过遗嘱的形式使其财富得以有效传承、防止各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虽然遗嘱承载着立遗嘱人的意志,链接着财富的流动,但如果遗嘱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则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且可能会让继承人们产生隔阂甚至是对簿公堂。

笔者通过办理涉遗嘱继承案件以及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实践中存在很多生前立下的遗嘱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在此,简要通过以下两则案例呈现遗嘱无效的情形。

案例一:王先生与蔡女士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王先生与前妻生育一子小王。王先生去世且留下一套房产,蔡女士打算与小王商议房产继承问题,不料小王称其父亲曾留有遗嘱,遗嘱载明王先生将房子留给小王,后蔡女士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有房产的继承权。庭审中,小王出示遗嘱,并表明遗嘱是其父亲陈述,小王将其父亲陈述的内容逐字逐句地写了下来,且在遗嘱落款处有父亲王先生的签名及小王作为代书人的签名,据此,小王认为这份遗嘱是有效的,房产应由其继承,蔡女士无权继承。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小王书写,且无其他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该遗嘱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蔡女士、小王共同继承。

案例二:张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两名子女,张先生自己一人曾用手机录制了一段录像,录像中张先生表述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归两子女所有。后张先生过世,张先生的两子女要求按照张先生遗嘱继承其父亲名下所有财产,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则认为张先生所做的录像遗嘱无效,张先生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后诉诸法院,经法院认定,张先生的遗嘱录像中只有张先生一人,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先生的录像遗嘱无效。

那么,如何确保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

第一,应确定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类型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遗嘱的全部内容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内容不存在歧义,并签名、写好日期。

2.代书遗嘱:应当有至少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人在行文表述上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遗嘱人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并写明具体日期。

3.打印遗嘱:应当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当场见证,遗嘱人及所有见证人应当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均签名并写明日期。

4.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至少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显现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日期,要保证录音录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开始录制后不要暂停、不要将一份遗嘱录制成几段再进行剪辑,要确保其完整性。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注意的是,口头遗嘱仅应用在遗嘱人危机情况下,若危急情况下立好遗嘱,后危机情形消除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需采取其他有效形式立遗嘱。

6.公证遗嘱: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由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

第二,要确保立遗嘱人即被继承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中承载的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如果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处于意识不清如是一位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在病情恶化期间立下遗嘱,因其在立遗嘱时已经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立好之后的某一时间点,遗嘱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遗嘱仍然有效,换言之,只要立遗嘱时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因后续行为能力的丧失而影响遗嘱效力。

2.立遗嘱人在醉酒、药物影响下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则其所立的遗嘱亦将被认定无效。

3.遗嘱中的内容系立遗嘱人被胁迫、被欺诈所写的,那么遗嘱亦归于无效。

4.如果遗嘱被篡改或者伪造的,则被篡改或者伪造的部分属于无效。

第三,遗嘱中所指向的遗产应为立遗嘱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若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并不属于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立遗嘱时如果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份额,其则处分配偶财产份额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此外,抚恤金也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以及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也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进行处分。

第四,遗嘱中载明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具备相应资格。继承人通常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但需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如果遗嘱中载明的指定继承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则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的时间在被继承人生前知晓遗嘱的,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六十日;在被继承人生前不知晓遗嘱的,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计算六十日。

第五,立遗嘱时,如有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需为其保留遗产份额,例如,小女儿还没有成年,父母立遗嘱时若想把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则立遗嘱人需要考虑给小女儿留有一部分份额,否则该份遗嘱则可能存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风险。

由此可见,遗嘱并非简单地写上几句话就能传递自己的意志,实现自己财产的稳定传承,本文以上阐述的遗嘱有效合法要件,若缺失任一,都将可能使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若想立遗嘱,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确保能够立下一份完整、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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