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签署“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风险大
来源: 作者:周晓蕾 时间:2025-11-24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1月18日入职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第一条第2点约定试用期合同期满前5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正式聘用合同。《试用期合同》明确张某担任销售经理岗位,月基本工资6000元+业绩提实际销售课程金额的2%销售提成。试用期合同届满后,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张某在2022年1月1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9,724.14元。


三、律师评析

(一)仅约定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适配度的考察期,其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已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相当于用人单位规避了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义务,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缺乏完整保障。本案中张某2020年11月18日入职公司,双方仅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试用期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因该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不成立。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合同期满未续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即原试用期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未及时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公司需要支付张某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三)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仅是此次用工管理失误带来的直接经济代价。由于公司在整个2021年度均未与张某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自2022年1月1日起,法律上直接视同张某与公司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增强公司用工刚性,限制用工灵活性。不存在合同自然到期的终止节点;非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公司解除需严格符合法定情形,且需提供充分证据、履行法定程序。若程序或事由不当,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面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风险。
四、律师建议

书面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核心载体,不仅明确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是化解劳动争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公司因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最终付出了双倍工资差额的经济代价,还视同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在“无缝衔接”的状态下平稳运行,才能有效规避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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