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令"), 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18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46号令”的出台对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和体系建设,切实增强经营投资责任意识,规范经营投资行为。
相较于37号令, 46号令除了名称中删除“试行”二字,内容中更加突出追责情形的有效覆盖,将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中的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具体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
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本文将新旧两个规定中责任追究情形的主要变化做如下对比:(蓝色字体为46号令中修改或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