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亏损谁担?
来源: 作者:徐海涛 时间:2025-12-29


在日常投资理财中,委托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操作的情形较为常见。鉴于资本市场波动巨大,市场走势无法预测,此类委托理财行为发生亏损的风险相应增加。一旦出现投资损失,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应如何界定?此外,受托人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等特殊身份,是否会影响其法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方式?



一、案件1(2021)鄂1023民初3211号




2019年2月22日,刘某将其名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鹦鹉大道证券营业部的普通交易账户交给李某,并委托其代为炒股,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分红20%,若亏损李某分担20%。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5月5日,李某操作普通交易账户炒股盈利83223.77元,刘某向李某支付盈利分红16644.76元。2019年5月6日,在李某的劝说下,刘某开通信用交易账户,双方约定若盈利李某分红30%,若亏损李某分担30%。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李某操作信用交易账户炒股亏损14967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理财委托合同关系,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被告辩称第二次操作的亏损金额,应减去第一次操作的盈利金额,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了第二次操作亏损金额的30%。

二、案件2(2020)苏02民终4612号




2019年1月,邵某与项某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约定邵某出资200万元委托项某进行证券投资,期限一年,项某承诺年化30%保底收益。至2020年3月,该账户亏损至34万元。项某在委托期间系证券从业人员,但其是否向邵某告知该身份,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项某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项某明知自己身为证券从业人员且证券投资存在风险,仍向邵某作出保底承诺、促使其与自己签订协议,并操作股票账户导致亏损,对于协议无效而造成的损失,项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即从业人员作出保底承诺的目的是促使客户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应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最终认定项某承担70%损失。

三、如明知对方为证券从业人员,仍委托代客理财,客户需承担一定责任比例




在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的纠纷中,委托方(客户)自身存在的过错,主要体现为在明知或应知私下委托从业人员进行证券交易属于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仍自愿将账户控制权或投资决策权让渡给对方。对于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司法实践通常会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判定委托人亦应自担部分责任。根据(2024)云01民终2821号及(2022)辽09民终1579号等判例,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自行承担亏损金额的30%至50%。

四、针对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的法律建议




1、证据固定
    对方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明确的单位名称、工号等,也可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处通过姓名和公司名称查询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信息。

客户需收集能证明委托理财关系及对方过错的核心证据,主要包括:载明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协议、含有委托意思表示的完整通讯记录等;证明账户实际由对方控制或操作决策受其指引的材料,如对方知晓账户密码的记录、其具体交易指令(聊天记录、录音等)、对应的交易流水。


2、维权路径
    可以采取“先行政后民事”的策略。行政举报:首先向证券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举报,请求对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监管机构有权调取IP地址、MAC地址、后台数据等关键电子证据,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违规事实的强力证据。民事诉讼:在取得行政处罚结果后,提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之诉。凭借已固定的行政证据,可更有力地主张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从而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较高比例的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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