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工作期间猝死案件的司法认定:从“过错赔偿”到“公平补偿”的实务考量
来源: 作者:王年俊 时间:2026-02-05

一、案例介绍




1. 基本案情【绿化工人陈某猝死案】



自2023年3月起,陈某受雇于宜阳县园林绿化中心,从事绿化维护工作,每月报酬1600元,日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至11点。2023年10月30日上午,陈某与工友被指派捡拾树叶。工作期间,陈某突感身体不适并坐下休息。工友发现后立即电话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卢某某和杨某某。二人赶到后,杨某某于当日8:50至9:09期间多次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记录显示,救护车于9:17到达现场,但此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经现场及医院持续抢救无效,陈某于10:03被宣告死亡。宜阳县某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均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并注明其既往有高血压病史。


2.诉讼过程



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楚某某等四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园林绿化中心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但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接受劳务方(园林绿化中心)对提供劳务方(陈某)在工作期间因自身疾病猝死的后果,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赔偿责任,还是适用公平原则的适当补偿责任?


二、法院观点



两级法院在本案的裁判中,遵循了“两步走”论证逻辑,即过错责任的排除与公平原则的引入,充分体现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第一步:严格认定因果关系并排除过错侵权责任。

法院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进行审查。该条款确立了个人劳务关系侵权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的审查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安排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认为,从陈某生前从事的“捡拾树叶”工作内容分析,其工作量与工作强度并未超出正常限度,无法建立劳务活动与猝死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死亡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属意外事件。

2.雇主过错审查:法院查明,雇主方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多次拨打120,已履行了必要的、及时的救助义务。无证据表明雇主在事发前对陈某的健康状况负有明知而未尽提醒、照顾的特定义务,或在事发后存在救助迟延等过错。

基于以上审查,在绝大多数类似案件中,因雇主无过错,法院均会驳回家属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这彻底改变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一度参照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可能导向的无过错责任倾向,体现了民法典时代侵权责任认定的审慎与精确。


第二步:适用公平责任进行损失分担。

在认定园林绿化中心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法院并未止步。一审法院主动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二审法院予以确认。该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适用公平原则的核心逻辑在于:陈某是在为园林绿化中心的利益进行劳务活动时死亡,园林绿化中心是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人。由受益方分担部分损失,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朴素公平观。其次,陈某的猝死给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雇主方并未因此受损。双方地位和损失后果严重不对等,完全由家属承担全部后果显失公平。再者,判决给予适当补偿,有助于抚慰家属,化解潜在社会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法院综合考量陈某的劳务时间、工作性质、雇主受益程度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定50,000元的补偿金额。

三、律师分析


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代表雇主方还是劳务者家属方,均需围绕上述裁判逻辑,在事实构建、法律适用和诉讼策略上精准着力。


(一)关键事实的查明与举证策略



案件结果高度依赖于事实。以下关键事实的查明与举证至关重要:死因的精确界定:死亡医学证明是基础,但“猝死”仅是表象描述。家属方应尽力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探究有无“工作诱发因素”的可能性,如过度疲劳、精神紧张等。雇主方则应固定证据,证明工作内容、时长均在正常范围内。法律关系性质的甄别: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者责任迥异。若如中所述,劳务者受雇主指挥、报酬即时结算,则倾向认定为雇佣关系。若劳务者自带工具、独立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则可能构成承揽关系,雇主责任更轻。雇主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雇主应保存好能证明已进行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休息条件、及时施救的证据(如现场照片、通话记录、证人证言)。


(二)补偿金额的酌定因素与空间



当案件走向适用公平原则补偿时,补偿金额的酌定成为核心争议点。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受害方的损失情况:家属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程度。雇主方的受益程度与经济状况:雇主从本次劳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以及其自身的偿付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司法实践惯例:不同地区法院掌握的补偿尺度存在差异。


四、结语



提供劳务者自身疾病猝死案件,清晰地展现了现代侵权法在过错责任基石与公平价值衡平之间的精妙平衡。法律不再苛求无过错的雇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同时,通过公平原则要求受益雇主给予适当补偿,则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温度,是对“扶危济困”传统美德的法律回应。对于法律实务者而言,代理此类案件必须超越简单的“谁死谁有理”或“无错即无责”的朴素观念,深入把握“过错认定-公平补偿”的双层分析框架。最终目标不仅在于个案的胜诉,更在于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悲剧,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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