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网络查控系统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已在全国各地区法院得到广泛的应用。法院对该系统的应用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快速、精准查找,从而提升执行的效率。本文中,笔者将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网络查控系统的建设背景
网络查控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这一早在1991年即已实施的条款为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执行案件终本前,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核查,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具备事实依据。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其他各项执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自2014年起得以逐步建设起来并日趋成熟。
二、网络查控系统的主要特点
高效性:传统的财产查控方式依赖执行法官亲自前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调取信息,耗时耗力,使得执行案件的推进较为低效。网络查控系统则可以让执行法官在一般不超过15天的时间内完成对全国范围内数百家金融机构的财产查询与查封冻结,显著缩短财产查控的周期。
全面性:网络查控系统可覆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如支付宝、微信余额)、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多类财产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一网打尽”式的排查。
自动化与智能化:执行法官在系统中发起查控指令后,系统自动向协作单位发送请求,反馈结果实时回传并生成查控报告,减少人为干预,提升操作规范性。
由此可见,网络查控系统的建设为执行法官进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如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
一般而言,执行法院在执行立案后会主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轮网络查控。其中,对个人被执行人,网络查控覆盖的范围主要包括房产、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对公司被执行人,则主要包括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立案后,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前,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的方式提醒执行法官适当扩大网络查控的范围。以银行账户为例,法院的查控一般会控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范围内的银行。因此,如果当事人有了解到被执行人有实际在住所地范围外地区生活或者存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就可以向执行法官申请对该地区范围内的财产予以额外关注,从而适当扩大查控的范围,更有效地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控。
四、网络查控系统在实践应用中的局限性
尽管网络查控系统所带来的成效显著,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1、覆盖面有限: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方面的查控,部分地方性银行尚未接入系统,导致财产查控存在一定的“盲区”。
2、数据滞后性:在执行法院发起查询后,协助单位的反馈并不及时,这将导致查控的结果与实际状况不符,无法体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
3、监控能力有限:以银行账户为例,网络查控系统仅能查询到协助单位反馈时点的余额情况,即“静态”监控,而账户的交易记录这类财产的“动态”信息完全无法体现,让当事人难以掌握被执行人资金的去向,以及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五、律师建议
基于上述网络查控系统的特点及存在的局限性,笔者就当事人如何有效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主动申请查控,明确查控范围:在执行立案后,建议及时向法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列明需查询的财产类型(如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证券账户等),避免法院仅进行基础查询而遗漏重要财产线索。
2、取得查控结果后,及时查漏补缺:由于部分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后可能不会同步进行查封冻结,此时应当及时申请对所查询到却未进行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进一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此外,如认为被执行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建议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更进一步的挖掘。
3、持续查控,定期复查:执行案件的周期较长,往往会长达数年。因此,建议每隔一段时间(如三个月或六个月)就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一次查控。执行案件的回款往往是通过持续不断的跟进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