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划”,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一项关键措施,指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银行等协助执行单位发出通知,将被执行人相关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转至法院或申请执行人账户,以实现债权清偿的行为。这项措施直接关系到生效判决能否“兑现”,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一、 扣划的基本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扣划相关的基本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从上述民诉法的规定可知法院扣划应向相应的协助执行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由协助执行单位配合将被执行人存款等款项划拨至法院账户。相关程序在23年方才废止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第三部分“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中亦有体现。该通知中对存款程序的扣划进行了一定细化,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二、可扣划的财产范围
案件在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法院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的,可依法直接扣划。实践中,除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之外,还有其他可扣划的对象。本文将介绍几种较为常见的可扣划财产范围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
除上述第(一)项住房公积金之外,根据次年最高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微信、支付宝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是类似掌上银行的存在,被执行人往往在微信和支付宝中也会有余额及金融产品存在,该部分财产均可进行冻结并由法院直接进行扣划。在实践中,也是当下法院较为常见的执行手段。根据微信钱宝、支付宝所关联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有专门公告其专门的司法协助手续,本文中暂不作展开。
(四)对次债务人“执行案款”的扣划
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可协助执行该笔债权。针对被执行人在对第三人已经强制执行并到账的执行款,申请人执行法院可向次债务人被执行案件所在的执行法院申请扣划。
三、对特殊性质财产的审慎扣划
被执行人的某些账户因具有特定功能或保障性质,其扣划受到严格限制或被明确不得扣划,以下将罗列几种常见的有特殊性质的账户: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中的规定: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该种资金具有对特定用途的担保作用,其不得随意扣划。在南通中院25年发布的《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南通中院发布6起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之一》,便专门针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扣划了房地产企业的“保交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法院最终裁定将扣划款项回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但是在上述规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并且在最高院(2023)最高法执监34号案例中,最高院也认可了在案涉项目已经竣工、农民工工资已经发放完毕,监管部门已经解除保证金资金监管措施的情况下,支持了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的主张。
除上述房屋预售资金账户、农民工工资账户、资金外,如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开立保证金等类型的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院可依法冻结,但原则上不得扣划。
四、特殊扣划程序:保全款项的“执前扣划”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该指引给予了执行法院“执前扣划”的理论基础。所谓“执前扣划”,是指在诉讼中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账户的,在案件审结生效后,审判庭直接出具扣划裁定,移交执行局从已被冻结的账户中直接扣划案款的措施。这一措施无需重复对案件被告采取执行查控措施,并且也保障了诉讼双方的权利,极大缩短了债权实现周期。目前许多部分法院已在实践中采取相关措施,大大提升了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效力。
在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54号(入库编号2024-17-5-103-001)中,案件原告保全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后,被告因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申请法院直接扣划被保全账户中的资金以清偿对原告的债务,原告对此履行方式亦无异议。法院审查认为被告无其他诉讼、执行案件,扣划其保全账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形,并直接以民事案号裁定扣划被告保全账户中的资金发放给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这一指导性案例的说理及实施方式,也给“执前扣划”的具体实施起到了示范性作用。
法院的扣划措施是执行中重要的一环,该措施直接确保了生效裁判文书的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除了常规的扣划银行账户意外,申请人也应当留心其他可扣划的相关账户款项,更快执行回款。而针对保全阶段已经保全到账户资金的债权人,可以与被告共同申请“执前扣划”措施。通过这一特殊的司法扣划途径,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的同时,也能更高效解决双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