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和人工费计价政策解析
来源: 作者:朱妤婕 时间:2022-05-13


目前,上海正逐步推动各行业复工复产,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争取尽快恢复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打赢大上海保卫战”。为促进建筑工地稳妥、有序、安全复工复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于昨日(2022年5月12日)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一共有6条内容。虽然条数不多、篇幅较短,但该文件涉及到工人工资、人工费计价以及工人管理。

本文结合10号文的内容,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人工资支付以及人工费计价方式等问题进行解读。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人工资支付

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故工人工资发放问题也必然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10号文中前三条明确了当受疫情或疫情防控影响,建筑工人无法正常施工时,工人工资如何支付。其中,均提到应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故下文在讨论工人工资问题上,也会结合指引的具体规定。

10号文第一条中明确了工人工资支付原则为: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协商确定疫情防控隔离期间以及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即希望双方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及生活费问题。

结合指引,这里提到的协商更多的是指“共商单议”,经简化后的合法民主程序,施工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所作的变更工人劳动报酬的决定,即可生效实施。但提醒施工单位需注意的是,在调整涉及工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不仅要程序合法,也必须满足实体上公平合理的要求,即不得将工人工资调整过低。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针对疫情等不可抗力已有规定,调整时应尽量尊重双方此前已达成的合意。另外,这种“共商单议”模式的协商仅适用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

针对工人工资发放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工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即“三类人员”)的

根据1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出于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保护,属于这三类人员的工人被采取隔离措施、无法提供正常施工劳动的,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隔离期间,施工单位仍需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2、工人被封闭在工地,工程仍能继续施工的

此前文章中提到“封闭式”管理并不必然导致停工,工程项目可能仍能继续施工。但因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很可能会导致工效降低或不定期停工,因此会产生窝工期间工人工资发放问题,施工单位究竟以何为标准支付工资?

对于该问题,10号文中也是在第一条中进行规定,即由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协商确认工资或生活费发放标准,考虑因素主要为具体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时,因防疫需要所耗费的时间也属于工人工作时间。但需要提醒注意无论如何协商约定,不建议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

3、不属于“三类人员”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或者工人无法返岗复工的

根据1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具体而言,若因疫情工程停工或工人无法复工的情形存续期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建设单位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人工资。若是上述情形存续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情形发生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期限内,施工单位可向工人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一般低于约定的工人工资,但建议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解释几点,一是有关工人无法返岗复工,是指工地已复工但工人因为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到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例如被隔离在小区或人在外地,施工单位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二是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这一概念甚至本条规定均来自指引第九条的规定。第九条中还提到了对于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然而,建筑工人工作的特殊性在于必须现场施工,不存在居家办公的情形。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点是自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原因,建筑工人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之日,一直计算至上述情形消灭、工人复工之时。

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需要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有些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工日单价以及窝工或停工时的工资计算标准,还有些会约定固定定额标准,例如工人每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3000元。若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双方可以此为标准支付工资。即使合同中没有类似规定,根据第三条,施工单位也是可与工人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这里的协商含义及程序与上文所述一致,为“共商单议”,但是同样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综合上述各类情形,可以看出10号文以及指引的相关规定,既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工人工资或生活费保障工人日常生活得以维持,同时考虑到施工单位疫情期间经营用人压力。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减轻施工单位经营压力。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费计价分担

对于工人工资与人工费之间的关系,许多人会产生误解,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叫法。需要先简单澄清,工人工资与人工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金额确认以及计算方式上也存在着差异。工人工资存在于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的劳动关系中,是工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人工费是工程成本计价概念,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人工费是与建设项目工程量相关的费用概念,建设工程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三类费用。且人工费与工人工资并不一致,例如人工费计价时往往包含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不当导致也会工人工资总额上升,甚至还会出现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高于人工费总额的“倒挂”现象。因篇幅原因,该问题不再继续展开。

根据10号文第四条,疫情期间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式和标准为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调整计算。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且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会相应计取税金。由此可见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作为人工费计价标准的起步价,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上海市曾在2020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中关于受疫情影响造成建设工程成本增加的处理,明确规定: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成本增加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1条的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因此,针对因疫情及疫情防疫措施产生的人工费,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双方若能协商一致,可按双方协商结果处理。

此外,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第四款的约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除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疫情防控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疫情期间的人员管理措施

疫情期间,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实名登记、考勤记录,确认建筑工人施工作业、隔离和窝工天数,以便减少将来因计算依据产生纠纷矛盾。即使因此产生纠纷矛盾,登记记录也足以证明工人工资以及人工费的计算方式。

施工单位因对施工现场以及工人较为熟悉了解,掌控管理能力也较强,一般通过直接统计的方式做好各类登记。建设单位对于工人以及工地的管理,往往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与施工单位一样,直接在施工现场确认登记。另一种则是通过施工单位的报告,获知上述信息。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人出勤情况及工程量完成情况。具体报告频率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认,每天、每周或每月等。相关证据可以用于处理与工人的劳动争议,也可以作为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人工费的依据。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曾于3月25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必须坚守在项目工地一线,即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其项目负责人均应在施工现场。此时双方项目负责人均在施工现场,具体采用哪种管理方式由双方自由决定。

在10号文最后一条中也提到,该文件仅涉及人工费的计价,其他诸如材料费用、机械费、疫情防控费用、停工期间损失等均未涉及。这些费用损失亦属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建设工程增加成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担。具体如何分担,本文不展开详述,期待之后对于疫情期间其他费用的计价及分担问题会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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