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疫情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除疫情外,其他诸如地震、海啸、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事件也会对施工合同履行产生阻碍。其中,对工期的影响是各承包人和发包人尤为关心的问题。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分析探讨不可抗力下的工期索赔,不涉及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的索赔问题。
一、承包人申请工期索赔的条件
(一)不可抗力是否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之一,但并非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能免责。对于虽受不可抗力影响但合同可以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并非只要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承包人就能申请工期索赔并获得发包人工期顺延的确认。
承包人能否申请工期索赔的关键在于不可抗力是否对工程施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具体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不可抗力对工期是否产生影响:
首先,不可抗力涉及到建筑行业。不同情形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各行业的影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若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没有明显影响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属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更无论工期索赔问题。
其次,不可抗力情形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波及范围也是决定能否申请工期顺延非常重要的因素。若施工现场与不可抗力灾害中心距离甚远,一般而言不会因不可抗力影响到正常施工进度,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自然无法申请工期索赔。例如沿海地区夏季容易出现台风暴雨这类极端天气。在考虑工期是否受台风影响以及影响程度时,需要结合台风的级数、台风登陆地点、路径以及台风在施工所在地停留时长这些因素。
再以新冠疫情为例,当前上海疫情形势严峻,可能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施工或影响工效,导致工期会受到影响。但对于位于湖南、甘肃等地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目前疫情处于良好的控制下,除施工现场发现疫情等特殊原因,施工进度实际未受到疫情影响,承包人亦无法以疫情为由主张工期索赔。
(数据来源于国家和省市卫健委)
此外,不可抗力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进度的工程项目工期影响也不相同。是否对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首要考虑关键线路是否受延误。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受不可抗力影响,势必导致工期延长;不可抗力若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通过调整工作次序,以减轻不可抗力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例如,同样是遭遇暴雨极端天气,A工程尚处于基坑围护进度,B工程已经封顶,一般而言,暴雨对A工程的施工会造成较大的阻碍,导致工期不得不延迟。对于B工程而言,当遭遇暴雨时,承包人可以调整施工人员先进行室内部分施工,因此所受到的工期影响比较小甚至不需要申请工期顺延。
最后,不可抗力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包含对施工人员以及材料设备进场的影响。上文提及较多的是施工现场因不可抗力暂停施工或工效降低,产生工期索赔问题的情况。实际上除了该因素,施工人员以及材料设备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也会影响到工程工期。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供应短缺或劳动力不足,造成工程无法施工,或者因人员流动管理措施以及延长的运输过程导致工效降低的,均会产生工期延迟问题。
(二)申请工期索赔的天数
承包人申请顺延的工期天数,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对工程建设实际影响程度、工程停工复工时间、行政管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工期延误期间不仅仅局限于停工期间,还包括为应对即将到来的不可抗力准备措施阶段以及不可抗力结束后的恢复期间。
例如为应对即将到来的台风暴雨,承包人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所花费的时间,以及极端天气结束后拆除相应防护措施所花费的时间,均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在申请工期索赔时可将这部分期间纳入。
此外,材料设备供应恢复和施工人员调配进场也需要一定的客观时间,在计算工期顺延期限时,这部分时间也应合理纳入其中。
总之,在确定工程延长期限时,需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三)承包人和发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工期的不利影响
若不可抗力影响某一线路的施工进度,承包人可调配施工人员至其他线路施工。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人员无法按照原定人数、时间以及原施工计划开展施工作业的,或施工材料和设备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节点送达时,承包人可及时分派或紧急调配来自其他地区的施工人员和设备材料,尽力推进工程施工进度。
对于发包人而言,若是甲供材料无法按时提供,或其他配套工程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工影响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也应尽力协调各方施工,及时调取其他材料,安排其他线路施工。
通过上述调整施工组织安排、调配人员材料设备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不可抗力对工期的不利影响。
二、工期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期顺延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若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不可抗力造成工期顺延的相关约定,一般要求承包人及时递交工期索赔申请。
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往往会采用住建部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于工程索赔程序已有详细的规定,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发生工程索赔时一般适用该通用条款规定。
故本文主要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第19.1条的约定,梳理承包人提起工期索赔的程序:
步骤 | 详细规定 |
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在这28天内没有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了该项索赔权利。 |
递交索赔报告 |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提交中间报告 |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负有中间报告义务,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工期延长天数。 |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 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延长工期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整个申请索赔流程有三个“28天”,其中第一个“28天”尤为重要,特别需要注意。若承包人未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递交索赔通知,则将丧失索赔权利,诉讼中可能不被支持。
上述条款中也明确承包人负有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因此承包人需收集保留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客观证据,例如政府下发的有关复工停工的通知、工程日志记录,设备、材料及人员台账等等。
三、提醒注意
1、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承包人不得主张工期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在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不可抗力的,对这方当事人而言,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申请工期索赔,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及时申请工期索赔
首先,上文提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有约定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书,没有及时提交申请,该项权利可能丧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人如果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即使之后产生纠纷,法院也会支持顺延工期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