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图来自于《每日经济新闻网》网页截图)
在闵行微信公众号发布名为《关于梅陇镇保障物资中发现问题猪肉的情况说明》后,针对该批猪肉物资供应来源于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4月16日进行了跟踪报道,在采访咨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时,王某称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并不清楚,并已就此事报案,事情是其朋友用上海咨谕的公章做的。在回答记者“朋友为何会有咨谕公司公章”问题时,王某讲道“因为他(她)自己没有公司,做不了这个……我也没有签字”。
这是公司公章的管理不善的问题了,我们就此问题做一个简单梳理。
一、法定代表人依法持有公章,其他人依委托授权才能持有公章
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其权利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依法持有公章的真正的权利人。实务中,我们通常看到执行董事、董事长、甚至是总经理、财务人员持有公章的情形,包括一些办事人员持有公章的情形,都是基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持有公章的。一旦授权被收回,持有公章的人就应当将公章返还给公司,移交给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印章证照,本质上属于公司财产,第三人不能证明其系授权持有公司公章的,公司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予以返还。
有兴趣的可以参阅#七方法苑#公众号《证照印章和财务资料属法人财产,依法应由公司保管》。
公章对外代表公司,出借公章等于出借了公司经营资质,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企业法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还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如确系“朋友自己没有公司,做不了”政府保供物资的供应,而向咨谕公司借用经营资质的,显然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咨谕公司遭受上述行政处罚是在所难免的,严重的恐要吊销《营业执照》了。而法定代表人恐亦难逃其法律责任,这取决于最后调查的结果。
王某称会聘请律师拟定律师函发声明,不管其内容如何,从律师函的法律效果来说,也只能起到对发函之后他人继续使用公章的效力性阻断问题,不能免除其已经发生的出借公司资质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
授权使用公章,应由公司承担使用公章的法律责任
咨谕公司本次如果是授权使用公章的,则其朋友代表的是咨谕公司的意志,其所持公章与梅陇镇签订物资供应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咨谕公司负有保质保量及时高效供货的合同义务,现咨谕公司提供的猪肉食品不符合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梅龙镇抗疫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授权使用公章出现越权使用时,一般会适用表见代理来认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使用人有代理权的,则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代理行为有效。
这个“表见代理有效”,在公司对外担保使用公章时,可能会有例外情况,如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加盖公章提供担保的问题。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当然代表公司,是否就符合表见代理呢?未必,此时并不是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担保合同就一定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和《九民纪要》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果没有相应的决议,事后又没有得到追人的,则担保责任的约定无约束力。是否能够适用表见代理来认定担保行为的效力,还要看当事人能否举证进行了相应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