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如无遗嘱,一般进行法定继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那么,什么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呢?如果多分,可以多分多少呢?
数据统计
上海七方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近期制作了继承判决大数据分析报告。其中,经搜索上海2021年继承纠纷(标的额50万以上)181个案件中,法定继承纠纷共124件。
经统计,判决中均等分配遗产的占比约70%.此外,约30%的判决书存在继承份额倾斜,即法院支持部分继承人多分配遗产的情形,但倾斜比例没有统一标准,倾斜比例的区间基本2%-25%,主要由法官根据继承人的情况、结合遗产的类型、金额,酌情分配。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2021)沪0115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基本案情:“被继承人寿某5(2006年3月11日报死亡)与高某某(2011年7月5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寿某4(2020年9月3日去世)和被告寿某2,被告寿某2先后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9年7月29日,被告寿某2被评定为XXX残疾人,残疾XXX。2006年9月3日,被告寿某2支付两位被继承人墓地费、10年护墓费等合计15,599元。”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寿某2系XXX残疾人,已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同时被告寿某2与两位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为被继承人购买墓穴等身后事宜,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继承人寿某5、高某某在上南路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寿某2继承55%,寿某4继承45%。”
典型案例2:(2020)沪01民终1405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基本案情:“周某3(2013年11月11日报死亡)与张某系被继承人周某2的父母。被继承人周某2与徐某系夫妻,生育一子即周某1,尚未参加工作。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已明确周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16年6月11日,经诊断,周某2患有左肺下叶肺癌伴两肺多发转移等。2019年6月28日,被继承人周某2去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周某2的上述情况,徐某作为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显然对其照顾较多,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张某年事已高,周某1尚在求学,故该两人显然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少。因此,徐某应适当多分得遗产。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确定应由徐某继承40%的遗产份额,张某和周某1各继承30%的遗产份额。”二审法院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审法院考虑到周某2生前的身体状况,以及徐某对周某2的照顾等情况,酌定徐某继承40%遗产,张某与周某1各继承30%遗产,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认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原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2)“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3)应综合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多尽赡养义务。这里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审查是否多尽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应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为由主张多尽了赡养义务,亦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或雇有保姆等,司法裁判中不会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
总结
从法院判决数据统计反映,多分存在以下情况中: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残疾
拆迁补偿中尽了较多出资出力
未成年人多分
残疾+实际居住须安置
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主要扶养
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多分的比例区间一般在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