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福利院在转运“死亡”老人时,被殡仪馆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而近期疫情,更有不少老人碰上了饮食看病等困难。这些凸显了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尤其是对于孤寡老人。那么有什么办法帮助放心养老呢?
本文介绍5种法律方法,帮助解决养老问题:遗赠扶养、意定监护、养老信托、特需信托、居住权设定。
一、遗赠扶养
案例:老王夫妇膝下无子女,身体多病。村里邻居小马热心助人,常来照料。老王夫妇跟小马签署了个《遗赠扶养协议》。小马负责照顾老王夫妇直至其身故,并负责其身后丧葬事宜。老王夫妇去世后的遗产,都送给小马所有。
说明:遗嘱扶养,是由老人跟本来没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签署遗嘱扶养协议。由协议约定的扶养人来负责扶养老人,老人将来把遗产赠予给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适用:遗赠扶养,可以帮助解决老人身边缺乏亲人照顾的问题。老人可以挑选有信赖基础的邻居朋友等,或者单位组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意定监护
案例:老马有4个子女,但这些子女有的比较孝顺,有的嫌弃老人,只盯着老马的钱。老马患了脑梗,恢复后担心自己哪天神志不清,子女吵架。于是到公证处做了个意定监护公证,指定大儿子的女儿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果不其然,老马之后病情严重,小儿子炒着要卖老马的房治病。这时候大儿子的女儿出示了公证书,平息了纷争。
说明:意定监护,是由老人在自己神智清楚时,签署文件,指定某个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一旦自己患病等出了问题,可以由这个预先指定的监护人负责护理照顾、财产监管、医疗救治、权益诉讼甚至死亡丧葬。《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适用:意定监护主要适用于可能患病如脑梗、艾滋海默症等,导致老人神志不清的情况。可以提前做好意定监护文件,最好并进行公证。
三、养老信托
案例:老张原先开了工厂,赚了些钱。但现在年龄已大,工厂已转给别人。子女各有各的事业,也难以在身边照顾老张。老张夫妇于是购买了某信托公司的养老信托产品,入住了一养老社区,平日也有各种康养服务。
说明:养老信托是由信托公司提供的养老信托产品,其中单一养老服务信托主要以养老消费信托形式,为委托人提供养老社区入住权、康养机构养老服务等为主的单一服务。综合养老服务信托则为委托人提供包括养老社区入住、高端医疗、子女教育、殡葬、财富传承、分配等一系列服务。养老消费信托计划的资金直接向康养机构采购康养服务,以规模优势取得较优惠的价格,信托公司以机构身份监督康养机构服务质量,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认购产品的投资者可获得养老服务的优惠购买权、高端养老机构的优先入住权等权益。
适用:对于具有消费能力的老年人或高净值家庭,养老信托是可以考虑的产品。
四、特需信托
案例:老王的夫人腿脚残疾,一直依靠轮椅,行动不变,一个孩子虽已成年,但患有自闭症。老王非常担心夫妇两人的养老和孩子的生活问题。万一自己也出现点情况,家里人该怎么办?老王于是向信托公司定制了特殊需要信托。如果老王发生失能失智的情况,信托公司按照约定向老王、夫人、孩子分配信托利益,寻找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维持其家庭的稳定。
说明:特需信托,即特殊服务需要信托,是由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心智障碍者、失能失智老人或其他如自闭症、残障人员等特殊需要人群来管理财产,满足其生活等各种需要。
适用:专门为存在残疾、心智障碍、担心发生失能失智情况的老人,根据其特殊需要而提供服务。国内目前已经落地的有例如监护支援信托、身心障碍服务信托等
五、居住权设定
案例:陈教授的夫人早已过世,保姆精心照顾他,陈教授很是感激。保姆在上海没有自己的房子。陈教授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了设立居住权合同,如果陈教授去世,房子归儿子所有,但保姆可以居住在该房内一直到她去世为止。儿子放心了,保姆也更尽心了。
说明:居住权,是由房屋产权人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协议,允许其它人可以对自己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适用:具备房产,希望利用房产发挥养老功能或照顾某些个人,并且避免不必要家庭纠纷的老人。
总结: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以及老龄化社会情况下,各类组织、机构也在探索养老产品。遗赠扶养协议、意定监护、居住权、养老信托、特需信托等家事服务信托的发展,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更专业更贴身更适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