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为了更好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上海近日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不少内容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主要集中在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的特别保障、疫情期间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支持以及加大涉疫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力度三个方面。
当前,上海面临着严峻的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全市人民上下一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犹豫不动摇,紧紧扭住社会面清零目标不放。为了更好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出台并落实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其中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近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版)》。这些政策文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疫情期间知识产权服务的特别保障
1.支持防疫知识产权创造。对防疫相关的专利、商标可申请加快办理。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先预审、快速预审涉及防疫的专利申请。在上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等项目申报认定中,对开展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等研发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积极扶持。按本市有关规定,加大对防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
2.加强疫情防控领域专利技术运营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平台、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等专业机构,面向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从知识产权运用端发力,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水平。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导航等项目实施中,加大对疫情防控技术攻关单位的支持力度。
3.酌情延长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办理相关期限。对申请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确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协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权利恢复手续。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 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 350 号) 》和《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明确了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务办理期限的救济程序,上海对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4.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出台加强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导和项目支持。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支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利及商标代理援助、维权援助等服务。
5.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抗击疫情。加强疫情期间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年检、专利代理机构年报、专利代理师备案等服务工作。依托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及信息化手段,及时收集了解和协调解决服务机构现实困难。用好本市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吸纳就业。
6.完善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引导申请人充分依托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以及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平台等,全程线上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视情优化调整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措施。
疫情期间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支持
1.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充分用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优化不良率考核等扶持监管政策,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快办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审核手续,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带来的资金压力。
2.加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等险种推广力度,简化知识产权保险理赔服务流程,提升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
3.促进知识产权金融供需精准对接。依托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盟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及时公布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保险等产品服务信息。
加大对涉疫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力度
1.优先受理、从严从快查处涉疫知识产权案件。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受理机制,优先处理与防疫相关的专利权保护请求。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力量严厉打击扰乱防疫物资市场规范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点违法案件。支持企业进行与防疫相关的专利商标确权保护,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2.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无法查明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可将侵害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行为,作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情节加以考量。
3.限制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判令停止侵害影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可以不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而代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赔偿。即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做一定限制,以便在疫情防控中更为直接、高效地利用相关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