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启示
来源: 作者: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2-06-01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创设的。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制度从2021年开始实施,那么实践情况如何呢?我们做了全国范围内的案例检索,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可知,与遗产管理人有关的纠纷,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二是遗产管理纠纷。

 

一、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

我们检索到,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处理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11起(不含申请撤诉的裁定),其中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从而指定遗产管理人的9起,占81.81%;驳回申请的2起,占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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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为利害关系人,从案例看,包括了债权人、继承人、村委会(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而在一起案件中,因无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小姨因为负责丧事处理而被认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具备申请人资格。

典型案例:(2021)新4221民特323号案,申请人额敏县玉什喀拉苏镇喀拉尕什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某村民去世后,其无继承人,无人管理遗产。村委会于是作为申请人,在无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村委会自身作为遗产管理人。法院认为,张恩志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申请人申请指定其为张恩志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法院是否会支持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法院支持申请的9起案例中,法院指定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有6起,占66.7%,其中没有继承人的4起,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2起;指定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有2起,占比22.2%;指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的1起,占比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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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驳回申请的两起案例中,一起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起则是因为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利于保持遗产现状、不利于解决争议。

 

典型案例:(2021)沪0114民特171号案,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等三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徐某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故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好遗产状况,解决遗产争议及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一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等纠纷在本院存在诉讼,现尚未处置完毕;同时,如现明确的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则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故法院综合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各方意见,判决驳回徐某申请。

 

二、遗产管理纠纷

我们检索到全国法院处理的遗产管理纠纷的有效案例共22起,其中17起与遗产管理无关。在5起相关案件中,2起为继承人要求法院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另3起案件,皆为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其履行管理职责(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

 

典型案例:

(2021)渝0116民初3943号案,原告购房后,房东况某某去世,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东无继承人。原告起诉村委会,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认为,原告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并入住使用至今,况某某或其继承人也应按照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由于况某某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其遗产管理人。被告草坝居委会系况某某生前所在村委会建制调整而成,经协商一致自愿担任况某某遗产管理人,其作为基层组织兼具社区服务职能,又对况某某生前联系密切、关怀照料,同时对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能更好地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故法院对被告草坝居委会担任况某某遗产管理人予以确认。被告草坝居委会作为况某某遗产管理人,应履行处理况某某的债权债务,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本案中,由于况某某去世,原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处理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性行为,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总结与启示: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其功能是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在实际运用中,其功能并不仅仅是以遗产管理人角度来处分遗产。对于存在众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共同管理;对于债权人,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来要求获得债务清偿或义务履行;对于其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来要求使过世者的遗产获得公平合理的处置。从实践看,法院对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范畴较为宽泛,这有助于对过世者的遗产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摘自七方家事法律服务中心《继承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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