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可能涉及犯罪?
来源: 作者:七方刑事团队 时间:2022-05-31

在全民防疫的关键时刻,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成为了证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会妨碍疫情防控工作,加剧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篡改前述报告或结果,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涉嫌下列犯罪。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案例一

辽宁省朝阳市的王某、王某某经营一家复印社,20218月至20223月,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朝阳某医院体检专用章”“朝阳某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朝阳某科技有限公司5枚公司、事业单位实体印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并将伪造的报告和健康证明以2元及10~3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其中,伪造从业人健康证明150余份,伪造虚假核酸检测报告17份,均被用于出行途中防疫卡口检查。

最终,法院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

案例二

20218月下旬,山西一名运煤司机省事,在当地找到经营婚纱摄影工作室的梁某某,让其帮助修改核酸检测报告时间。

梁某某认为当地属于低风险地区,遂使用修图软件修改了核酸检测时间,并将报告中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专用章的颜色加深,打印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再模仿审核医生签名,并向司机收费5元。从20218月到202110月案发前,梁某某使用上述手段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截至目前,经对所有涉案司机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最终,法院认定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律师点评:

印章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认证和印记,体现着该单位的意志。印章制作主体的真实性、权威性是产生信用的基础,承载着社会和民众对该单位的信赖利益,以及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为的认可。任何对印章伪造、变造的行为都会影响上述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当医疗机构等单位承担着诸如疫情防控等协助社会管理的工作时,对其伪造、改造印章将带来更深层的社会危害性。

案例一中,客观行为上来看,两位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实体印章的行为,且具备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牟利进行伪造,符合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故最终以本罪定罪处罚。

再看案例二,梁某某其实没有伪造印章行为,而是打印了伪造的核酸报告检测单,那伪造印影文件是否与伪造实物印章同罪?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伪造的印章”及背后的法益保护问题。本罪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团体的名誉、利益及相应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承载的核心并非仅存在于实物印章本身,而在于因印章产生的印文是否足以让社会民众相信该文件说明出自该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伪造的印影文件以影像、字符等形式存储、散布,同样可以发挥一定的证明效用,足以对公共信用和市场秩序带来破坏。简言之,实物印章与印影文件所达到的最终目的和实际作用并无实质区别,两者具有同一性,应当给予相同的刑法评价。

此外,两例案例中,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中有阳性病例,排除了病毒传播的风险,尚未达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且未造成病毒传播的实质后果,因此两案例中涉及的行为尚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虽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新冠肺炎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但国家卫健委早在20201号公告中就依法决定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当事人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三

20201023日,易网聚鲜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冷冻鳕鱼4760箱(共计95.2吨)到达天津港,易网聚鲜公司委托奥顺公司对该批鳕鱼进行消毒和核酸检测后,再运输至海食界冷库。

被告人陈某华为满足易网聚鲜公司尽快卸货入库、节省运输成本的要求,在明知未对该批鳕鱼进行核酸检测的情况下,通过在此前其他货物的核酸检测报告上修改货物名称、柜号等信息的方式,故意伪造4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并将该4份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易网聚鲜公司员工,致使该批鳕鱼于当日在冷库卸货储存。后经疾控中心检测,该批鳕鱼外包装样品上有新冠肺炎阳性病毒,该案共计造成52人集中隔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冷冻食品伪造多份阴性核酸检测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综合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上述两类人员,还帮助其出具、伪造虚假核酸证明,使其顺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就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南省邵东市卫健局近日通报,女子佘某出于猎奇和游戏心理,将自己本为阴性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通过修图改成阳性,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不良影响,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佘某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

出于恶作剧或引流心理,将阴性核酸检测报告以修图方式更改为“阳性”的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结语

面临严峻的疫情形势,尽力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工作,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掌控疫情发展的新态势,也有助于社会尽快恢复正常。希望广大民众,不要因嫌麻烦、图方便等购买、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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