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国际局势及疫情反复等因素影响,A股市场剧烈波动。就在一些股民正欲借此机会大展身手的时候,却发现自己的券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下单、成交。比如,3月14日,招商证券的用户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一些股民说,券商宕机,导致自己没有抄到底。还有一些股民说,因为没有及时卖出,自己损失惨重。有股民表示,将采取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那么,因券商宕机而无法成交所导致的损失,股民能否索赔呢?笔者认为,在证券交易中,券商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是券商的合同义务。券商违反此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检索到5个相关案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案号 | 审理法院 | 裁判理由 | 裁判结果 |
1 | (2017)沪01民终14396号 | 上海一中院 | 不能认定损失必然或实际发生 | 不支持 |
2 | (2017)京0105民初66280号 | 北京朝阳法院 | 无证据证明券商违约 | 不支持 |
3 | (2017)粤01民终18369号 | 广州中院 | 无法认定券商违约 | 不支持 |
4 | (2017)陕04民终942号 | 咸阳中院 | 券商故障影响了股民交易 | 支持 |
5 |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 上海二中院 | 券商故障导致股民委托异常 | 支持 |
综观上述案例,投资者要想成功索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券商交易系统确实出现了故障。 若券商通过公告、告示、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公开承认自身系统出现故障,投资者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即可。 若券商未公开承认故障,则投资者应采取截屏、录屏、录音等手段保存、固定相关证据。若投资者未能举证证明券商系统出现故障,则其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在上述(2017)京0105民初66280号、(2017)陕04民终942号案件中,皆因投资者举证不能,其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且此项损失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 损害赔偿责任乃是对守约方损失之弥补,若投资者未遭受损失,自无获得赔偿之可能。 如,在上述(2017)沪01民终14396号案件中,上海一中院认为:“申万公司作为券商,对于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通畅负有相应义务,此故障虽然系技术原因导致,但亦应当属于申万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但任某某所称的损失系以故障不存在的情况下可能的交易情况为前提计算得出,但该可能的操作模式及具体单价指令,需要有客观可供计算的证据支持。本案中,申万公司在接到任某某网络故障告知的电话后及时建议其选择拨打电话进行委托,但任某某并未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向申万公司下达过交易指令。且当日系统故障解除后的剩余两小时交易时段中,任某某对系争股票没有任何交易操作。因此本院难以推定任某某当日有大量卖出系争股票的内心真意,不能认定损失必然或实际发生,对任某某镜滨原审第三项诉请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虽然券商系统存在故障,但投资者任某某并未因此遭受损失,从而驳回了投资者的相关诉请。 三、投资者的损失是券商系统故障导致的。若损失发生在故障之前或之后,或者损失虽然发生在故障时段但与故障无关,则投资者索赔就没有正当性。比如,在上述(2017)陕04民终942号案件中,投资者对券商系统恢复正常后的自身损失也提出索赔,未获得法院认可。 那么,投资者的哪些损失可以获赔?获赔金额如何计算呢? 从(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和(2017)陕04民终942号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法院仅支持其实际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和为维权发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查档费等。其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口径为,因券商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成交所致的损失。 比如,在(2017)陕04民终942号案件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30日收盘时持有案涉股票千方科技68000股,2015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股市开盘后,被告西部证券系统即出现故障,2015年12月31日11点05分原告得知数据恢复正常,在此期间案涉股票千方科技最高价为48.69元,11点05分股价为46.90元。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的实际损失为123510元【69000股×(48.69元-46.90元)】。 在(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案件中,投资者周某因券商系统故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36元,法院根据周某的交易习惯和当日股票走势酌定其损失为2000元。此外,法院还支持了周某主张的交通费和查档费合计180元。对于周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法院认为不属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范围,未予支持。
总之,因券商宕机导致的损失,投资者是可以索赔的,但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