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除了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是否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如何计算?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付赔偿金,是否能够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笔者就团队办理过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为例,和大家分享和探讨。
案情简介
王某在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0日-2021年6月9日止,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480,000元,每月15日发放。2021年3月31日,王某提出离职。2021年5月26日,公司仍未向王某发放3月份的工资,王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公司仍然未支付。随即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3月份的工资40,000元及以拖欠工资为基数加付100%的赔偿金40,000元。 公司辩称,3月份工资款并不是公司恶意拖欠不付,而是王某自身问题引起纠纷所致,王某要求按100%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3月份工资未能按时发放系劳动者过错导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发放工资报酬。因此,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3月份工资并支付20,000元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驳回王某其他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要求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85条、《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王某的劳动报酬,且在劳动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予以加付赔偿金。
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若劳动者要主张加付赔偿金,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可能性。若劳动者未经过这一前置程序,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主张加付赔偿金,是无法得到裁审机关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