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暴案件中的各种障碍,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详细解读该司法解释的七大亮点。
一、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从程序上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本来就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独立存在,不需要依托其他诉讼。但实践中很多人存在误区,以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附带离婚等诉讼,所以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提起,不以离婚诉讼等为条件,以便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二、 大力保护特殊困难群体救济权
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人员,遭遇家暴时往往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司法解释做了两个更新:1、扩大代为申请情形,对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2、扩大代为申请主体,在原先《反家暴法》规定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民政部门、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三、 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反家暴法》实施六年多来,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暴范畴的行为,这次司法解释对家暴行为的额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家庭成员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暴侵害。
四、 明确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形式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反家暴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可根据公安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并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人身安全保护令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这次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一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暴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行为指引。这十一种证据形式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五、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举证难度
司法实践中常有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只需要“较大可能性”即可,这样就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的获取、提供、认定等各个环节,为家暴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提供制度支撑。
六、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惩治力度
综合《反家暴法》及司法解释,我们看到,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 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禁诉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受害人可立即再次起诉离婚;
3、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家庭暴力借口
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暴行为往往会提出各种辩解,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施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司法解释第八条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暴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发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数据显示,《反家暴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突出对家暴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本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
(附司法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