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以下简称“333号文”),明确防疫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取标准,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与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
333号文明确防疫费用分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以下简称“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以下简称“防控增加费”)两种。
(一)常态化防控费
常态化防控费系指因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需要和发生的防疫费用,具体包括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重点人群常态化核酸自费检测费用、交通费用等(详见333号文附件1),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事先确定施工过程中的固定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于工程造价,一般不发生改变。
在建工程合同对常态化防控费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认价,由发包人承担。
333号文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给出的参考费率提前约定工程项目中的常态化防控费用。江苏省辖内部分城市住建部门已根据333号文出台了细化规定,如苏州市住建局于7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根据333号文的计取标准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工程常态化防控费的具体百分比。
(二)防控增加费
而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根据各地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实际费用,计入其他项目费。
根据上文可知常态化防控费均由发包人承担,而防控增加费并非如此:此类防疫费用有两类承担原则,一类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另一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共同承担(具体内容详见333号文)。
本文认为防控增加费采取类似“实报实销”的方式,属于不固定、不必然发生的费用,因疫情波动,在常态化防控费基础上另外新增的用于特别防疫要求的费用。虽然无法事先确定防控增加费的具体金额,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对协商分担部分提前约定各自承担比例。需要提醒注意,发包人承担比例不得低于50%。
除了江苏省,其他各省住建部门也发布相关通知,将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如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中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起,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在建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202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按本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隔离、停工、窝工期间的人员工资发放标准与承担原则
防疫费用由多种不同种类费用组成。其中,人员工资是大家较为关心的内容,在下文进行简单梳理。
(一)工资发放标准
333号文中提及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管理人员、消杀人员、安保人员等。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期限内,需要考虑该人员是否提供劳动、提供劳动的情况,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由于工人在隔离、停工、窝工期间必然无法继续提供劳动,施工单位可向工人发放生活费,但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本文认为对于正常提供劳动的工作人员,如施工现场专职消杀人员,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二)工资承担原则
根据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承担情况:
1、施工现场必要的消杀人员、防疫管理人员、安保人员的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应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从低风险地区到项目所在地的管理人员和工人隔离期间的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3、除上述必要的消杀人员、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外,其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因疫情防控工地停工,封闭在施工现场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分担。同样,发包人承担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上海相关规定
此前在《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工资支付和人工费计价政策来了》一文中提到,上海针对因疫情防控政策工地停工、被封闭在施工现场的工人工资发放问题有类似规定。施工现场停工、窝工存续期限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施工单位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人工资。若是上述情形存续期限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在情形发生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的期限内,施工单位可向工人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上海住建委于今年5月23日新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建设工程履约及工程造价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建标定〔2022〕207号)规定,停工期间滞留在工地上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应按本市人社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这里提到的滞留在工地的人员既包括建筑工人也包括其他人员如管理人员。据此,疫情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或生活费先由施工单位支付,最终是由发包人承担。
三、律师建议
本文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今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受疫情影响的处理方案或原则,包括防疫费用的计取和分担比例、工期顺延约定等,有助于明确各自责任和权益,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矛盾纠纷。对于已实施的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后以签证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承包人应收集、整理并统计防疫费用支出的相关凭据,便于向发包人主张。
除了防疫费用的计取标准和承担原则,333号文中还提及因疫情防控要求导致停工、窝工或工效降低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本文建议承包人应收集保存好相关的官方通知和报道,并做好记录统计工作,以便与发包人协商顺延工期天数。
另需要特别提醒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防疫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合理的疫情防控方案,切勿放松管理、擅自开工或复工,例如未按规定安排核酸检测、未定时消杀等等。若因承包人防疫不到位所产生的的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目前,各省市住建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新冠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事项解决的相关指导意见。建议从事建筑行业的各方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充分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