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5条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上海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20个城市之一,在2022年7月2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29条,该实施细则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近期,我们劳动法团队经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索要绩效工资的金额不足一千元。该案件就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在2022年7月下旬对该案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并明确该案件为“终审判决。”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意味着一审就为终审,劳动者不能再提起上诉。就劳动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是实行“一裁二审”的,但如出现“一裁终局”或“小额诉讼程序”时,则有所不同,需特别注意。本文结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与大家介绍“小额诉讼程序”在劳动案件中适用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1:劳动案件何种情况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法定情形: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是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无需当事人的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实行一审终审。
约定情形:根据《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条款明确对于诉讼标的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我们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即便约定由其他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的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实施细则》中并未排除,笔者认为应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
问题2:当事人变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否还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劳动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请求就固定了,在法院一审阶段,劳动案件变更诉讼标的几率较小,特别是增加诉讼标的。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在答辩期内,原告可向法院递交变更申请,将诉讼标的额进行变更。对劳动案件而言,如经法院审理,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部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增加的,是否还会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呢?
根据《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如仅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上海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即如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在“约定情形”的金额范围内,法院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度进行审理。
问题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劳动关系除具有财产属性外,其还具备人身属性。对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此案件属确认之诉,涉及到人身属性。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简单金钱给付的民事案件”,显然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属该范畴,对此,《实施细则》第5条第1项的规定,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问题4:涉港澳台或外籍劳动者的劳动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答: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就包含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事项,也就意味着港澳台人员在大陆就业的,无需再办理就业证,但对于外籍劳动者而言,仍需办理《就业许可证》,才属合法的用工。
那如港澳台或外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呢?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第2项的规定,因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此类案件也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而,无论是港澳台员工还是外籍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问题5:对按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异议的,应如何救济?
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存有异议的,根据《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按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的,则转换程序,变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问题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多少时间?
答:《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最长为三个月,起算时间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问题7:对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劳动案件一审判决不服,应如何救济?
答: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不能向再向中院提起二审,如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救济呢?根据《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特别注意,要提高警惕,尤其在证据方面需特别重视,因实行“一审终审”,在法院一审阶段的举证是非常关键的,莫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