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践中,我经常会遇到朋友咨询关于“限高”与“失信”的问题。比如说,“张律师,我被上了失信黑名单,子女考公是否会受影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会上失信黑名单吗?”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和大家介绍一下执行程序中的“限高”与“失信”。
01什么是“限高”与“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需要进行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可进行。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02“限高”具体有哪些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03“失信”具体有哪些措施?
1、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3、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列举了32项惩戒措施。
04“限高”与“失信”的启动条件
“限高”的启动门槛较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的启动门槛较高。不仅需要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但是,实践中被执行人按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非常少。因此,一般在逾期未申报财产后,法院即可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05“限高”与“失信”的解除条件
1、“限高”的解除条件: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失信”的解除条件: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结语
最后,用一句话概括“限高”与“失信”的关系,就是失信必然限高,限高不一定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