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纠纷中合理工期如何确定(二)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3-03-15

在上一期七方法苑文章【工期纠纷中合理工期如何确定(一)】中简单介绍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工期的相关规定,本期文章主要针对合理工期具体确定和调整的规定和技术方法。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工期是否存在逾期的初步证明责任在承包方,因为实际的工期及开竣工日期要晚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及开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早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的,通常无需施工方来抗辩不存在工期逾期的情况。有人要问了,既然实际竣工日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就可以确定无疑的判定不存在承包人工期逾期的情况,怎么还要承包方抗辩不存在工期逾期呢?这是因为,实际竣工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会发生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的变化,实际需要的合理工期已经短于原来合同约定的工期,此时,仍然可能存在承包方逾期竣工的情况。发包方主张承包方存在工期逾期的违约行为,仅根据实际工期长于合同约定工期的简单事实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承包方的抗辩主张提出其主张不成立的有力证据。

地方性指导意见

2022年7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北京意见”),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规范工期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做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北京意见。

北京意见对于我国各地的建设工程的工期及其管理均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结合北京意见阐述合理确定工期及规范工期管理的具体做法,并在相关案件中提交证据,提出工期的司法鉴定,用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应当对以下概念或者知识予以了解:

1 施工工期的确定

上世纪80年代,深圳国贸大厦主体建设速度创造了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北京意见却明确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少于7天/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大人财物的投入,通过调整和优化施工关键线路,还是可以压缩合理工期的,本条禁止的是毫无技术保障措施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依据工期定额来确定建设工程的定额工期,招标文件中载明定额工期和招标人要求工期。无论是招标人要求的工期短于定额工期或者投标人的投标工期短于招标人要求的工期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列出。投标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规定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相关技术措施。合同工期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工期一致。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承包人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足额计取赶工增加费,且赶工增加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2 合同关于工期及进度管理的要求

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计划的开竣工日期及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进度管理人员配备,进度计划编制要求,确认的程序和期限,确认工期顺延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工期应予顺延的情形,工期延误和干扰事件的责任承担原则,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要求。

发承包人应当及时确定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方,及时调整和优化关键线路,避免出现项目最终的延期竣工。


3 关键线路工期延误与工期顺延

合同不得违法约定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顺延工期。某些情形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应当予以顺延。如合同约定的变更、法律法规的变化,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未及时交付图纸资料、甲供材,逾期支付工程款,未及时检验,未及时交付作业面,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未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令,发现文物古迹,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包括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等等情形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均应当顺延工期。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是说发生了这些情形就一定可以工期顺延,还要看发生的这些情形是否足以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那么什么是关键线路?关键线路又称关键路径,为线路上总的工作持续时间最长的路线,即工期最长的路线。一个项目的关键线路可能不止一条,关键线路在网络图中可用双箭线、粗实线来表示。关键线路主要用于各类项目的计划制定和其进度的监控。在双代号网络计划中,关键工作是指总时差最小的工作。而最迟完成时间与最早完成时间相差最小或者最迟开始时间与最早开始时间相差最小的工作就是总时差最小的工作,就是关键工作。(一)关键线路的确定。1.从网络图起点开始到终点为止,工期最长的路线即为关键线路。2.将网络图起点开始到终点工作总时差为0或为最小值的关键工作串联起来,即为关键线路。3.将时差为最小值的节点串联起来,即为关键线路。

(二)关键工作与非关键工作。

关键工作是进度控制的重点,关键工作一旦出现拖延,必然导致整个进度的延期。因此,控制了关键工作的进度也就控制了施工进度。非关键工作尽管不是进度控制的重点,但当非关键工作的延误超过了总时差时,就会转化为关键工作,因此,对那些总时差较小的非关键工作,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举个例子,一个酒宴需要做20道菜,其中一道煲汤菜,需要10个小时,而其他的煎炒烹炸或炖菜最多只需要十几分钟或者两三个小时,那么这个酒宴的关键线路就是围绕煲汤来进行,从准备煲汤的材料到最终端上餐桌共计10个小时,其他的菜品可以穿插进行,根据上菜的次序依次进行制作,如果这个汤中途煲坏了,需要重新煲汤,则“工期”必然就延误了,那么如果是客户要求更换的,则当然“工期”顺延。本来炖菜不是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但是由于原材料出现问题,需要重新采购,需要的时间由原来的3小时,变成了5小时,则炖菜就可能由原来的非关键工作,变成了关键工作,关键线路就变成了炖菜的制作,当然如果可以通过不同菜品的制作时间和上菜次序的调整,将炖菜增加的时间予以消化,则炖菜的2小时延误不会导致关键线路产生变化,如果不能调整,且该延误时间最终导致整个酒宴完成时间延误,关键线路就发生了变化,并最终导致关键线路的“工期”延误。

建设工程的各项工作千头万绪,远比做一桌菜要复杂的多,一般来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都会在关键线路上,再加上进行分段施工和不同工种的配合施工,使得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变化就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延误是否会对最后的工期产生影响,是否可以通过调整来减少影响,都是一个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限于篇幅,本期只能对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予以介绍,第三期再针对工期纠纷的举证和合理工期的司法鉴定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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