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指南之确定合同主体的风险
来源: 作者:王黎君 时间:2023-04-06

企业在新的领域寻找合作伙伴开办企业和新项目时,事业开创之初,合作的企业尚未注册,合作的一方会常常以办事处、项目部名义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务中这种情况不少见,合作之初,浓情蜜意时不会注重审查对方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即使觉得不妥,也会心存合作成熟时再换合同主体的侥幸,觉得只要对方有签字盖章就觉万事大吉,殊不知,一旦发生纠纷,谁应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风险,不仅会扯皮,甚至会对薄公堂。其实这些合同主体的责任和风险均是可以提前防范和避免的。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北京yy教育公司于2020年7月同王某拟定了一份《预售合作协议》,《预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开办鞍山 yy教育培训学校事宜达成预售合作协议,王某先注册一家公司用于前期开业招聘签订协议宣传等一系列的工作,预售合作期满后,双方再签订新协议。双方约定预售期60天,从预售期开始销售课程,预售收入的10%作为未来三个月鞍山yy教育机构分校运营资金,剩下的金额双方各分50%。

合同约定预售期间由北京YY公司提供鞍山yy教育统一联合的收据和合同,负责提供教育资源供王某使用,包括课程体系,师资培训,专业教材和启动运营销售培训支持。王某负责项目场地装修装及投入课程安排,教务管理工作负责招生接待,收取学员学费,负责总部出差到鞍山校区老师和工作人员的撤离费,此部分为王某独支付,不予预收款里支付。如果王某结算不及时或者未按结算支付预收款费用的时候,北京YY公司有权立刻停止运营师资培训,停止王某对YY品牌所有产品的授课权,且终止本合同。王某为便于缴纳税收注册以及收款账户,在鞍山当地用个体工商户注册了鞍山 yy咨询公司。

在2020年9月到2021年10月期间,多名学员报名缴纳学费,学生课程表中均显示校区为yy教育鞍山校区,学员线上缴费支付给yy鞍山教育,实际收款人为王某的近亲属,收到的是盖有鞍山yy教育印章的收款收据,但鞍山yy教育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北京YY公司和王某双方其后对预售合同条款内容发生分歧,北京YY公司通知王某解除预售合同,关闭鞍山yy教育,向王某提出退还家长未消费的金额,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收款金额给本金总部。后北京YY公司涉诉法院,要求王某和鞍山 yy咨询公司向其支付50%预售款,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辩称预售合同因显失公平无效,且曾与北京YY负责人电话通知解除预售合同,故预售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收学费的是鞍山yy教育,不应当将鞍山 yy咨询公司列为被告。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预售合作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是否存在签订后因王某觉得显失公平而与北京YY公司电话协商解除的情形?原告主张的预售款金额是否应予支持?应由谁给付?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预售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在签署之际,均对合同的条款及约定内容明确了解,故该份协议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王某在预售协议期间向北京YY公司发出过学校经营收入与支出的表格信息可证明,预售合作协议确已履行,虽然王某为开办学校公司注册的鞍山YY艺术咨询有限公司,并非是学员收据上的鞍山yy教育,但从王某与北京yy公司签订的预售合作协议来看,预售协议期间王某成立了鞍山yy咨询公司,且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招生、授课、收费等活动,其对外宣传(微信公众号)中亦有鞍山yy教育,宣传中有教学事宜,故法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认定王某鞍山YY咨询公司是预售合同的办学合作单位。虽然王某是先与北京YY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但其后设立的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预售合同主体,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更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未能提供出其与北京YY公司电话协商解除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定鞍山yy咨询公司承担支付预付款分成责任。


签订合同一方的主体与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不一致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甚一些企业常常以办事处、项目部名义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明确合同的真实主体,给合同追责造成一定的阻碍和困难。

企业的财富来自合同,更来自有风险意识的合同管理。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张,生产、经营的内容也越来越繁复,合同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不规范的合同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形象,也会因此暴露企业自身的弱点,还会带来歧义和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在合同管理时必须强化风险管理的意识,作为现代企业家,应当崇尚法律,才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地成长。


那具体怎么做?

我们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合同合规管理机制和模式:

首先,建立专门合同管理机制。

合同的管理机制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和实际操作技巧,因此合同的合规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专门的人员,进行有效的专业管理。

 其次,合同的合规管理应当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作用,伴随程序化的对应管理。

在具体操作上,可对合同实行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进度和程序,定期查询执行情况。

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进行好合同台账设立与管理制度相辅。

企业要正确评估自己的履约能力,加强履约管理,防范合同内容及效力变化时的风险。

加强与律师的协作,引入紧密型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和专项合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为本企业合同合规管理机构的专业支持,在一定条件下,企业根据自身的战略选择,也可以将本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职能与事务外包,交由顾问律师团队承担企业的法律服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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