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辞职亦有效,要求赔偿没依据
来源: 作者:谢亦团、原悦 时间:2023-05-25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10月22日入职杭州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从事景观设计师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工资3000元,工资参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执行。2020年10月2日至10月8日期间张某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工作事宜。2020年10月11日,经张某申请,上海分公司为张某报销了2020年10月4日、10月5日、10月7日的交通费,事由为加班。2020年10月22日,张某与上海分公司人事林某谈话:……我觉得不能以你想什么时候走,想什么时候离职来定啊,公司也有公司的一个安排啊,然后合理的也安排给你了,该调休调休,该年假年假。……张某:没有啊,你看提离职是我主动提的离职对吧,然后我说定离职的时间是我们准备商量一下,根据项目的情况对吧……。同日,人事林某向张某发送微信:张工,你的工作到今天结束,从明天开始安排你休息,工资结算到月底10.31。离职手续和退工单今天可以给你办好。分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需要事先申请,获得相关领导的审批通过后方为有效;同时规定,加班至23:00,可报销车费(凭有效票据和考勤记录)。张某向上海分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1、2020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650元;2、2020年10月4日至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582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3,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分公司支付张某2022年10月4日、5日、7日加班工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作出与仲裁相同的判决;张某还是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张某口头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同意并办理退工手续是否违法;二是微信聊天记录和报销车费能否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1、劳动者提出辞职系形成权,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达到用人单位即为有效,劳动者不能撤销。


实务中,有的劳动者一时冲动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但冷静后又想反悔收回辞职。由于提出辞职系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形成权,一旦解除的意思达到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除非用人单位同意撤销。这也是为什么提出辞职后,即使出现怀孕、患病、工伤等特殊情形,要求撤销辞职行为也不会获得支持的原因。本案中,张某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表示,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离职时间,分公司作出同意其辞职,并办理退工手续,可以视为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行为,故分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张某要求赔偿金没有获得支持。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约定加班需要申请获得批准方可主张加班费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安排或者追认加班的,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申请,仍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员工手册》中明确了单位员工加班前须进行申请并通过审批流程,且加班采用调休的方式,并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完全证明2022年10月1日至3日存在加班的事实,而且没有提供获得分公司审批的证据,所以其主张10月1日至3日法定加班费没有获得支持;而10月4日、5日、7日,虽然张某也没有提出加班申请,但分公司事后报销了因为加班才享有的交通费,应视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对张某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了追认,因这几天加班未安排调休,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


律师提醒

劳动者提出辞职时应当三思而行,一经提出,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否则是无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的,劳动者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提出申请,否则要求加班费不会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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