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可能遭遇表见代理,企业如何避免风险?
来源: 作者:邵弘高娃 时间:2023-08-07

近期,团队接到顾问单位关于员工代理权限的咨询,由于这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故整理记录供参考。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与B公司开展某项目前期工作时,将相关工作委托给员工徐某作为A公司开展该项目的负责人。2023年3月初,B公司将项目评估报告当面交给徐某。2023年3月20日,B公司至A公司与徐某洽谈签约事宜时,徐某表示自己已不是受委托人,并拿出A公司出具的变更委托人的情况说明,内容是A公司已于2023年2月初将该项目工作委托给朱某。2023年3月22日,朱某向B公司提交一份新的委托书,写明A公司将项目评估方面的事宜委托给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员工马某,将谈判和签约工作委托给朱某,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7日。

以上变更委托人的材料均为徐某、朱某单方面提供,A公司通过电话向张某核实相关情况时,张某予以确认,表示相关委托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但自己不愿意出面重新配合B公司办理变更委托手续。由于评估报告能否认定为被A公司接受是项目继续推进的关键,且B公司对于A公司目前的委托人究竟为谁,为一人还是多人陷入迷惑,故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B公司的疑惑,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法律上关于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会引起何种后果?

在商业行为中,公司一般会授权员工作为代理人,通过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员工在代理权限内,以公司(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常见的情况是,如果员工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则会构成表见代理。举个例子,公司指派员工去负责A项目的财务工作,而员工却在合同的“授权代表”一栏签名;又或者,公司授权员工负责A项目,员工却和B项目的对方谈业务、签合同;再如,员工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却仍然拿着之前的授权委托书去和供应商商谈,从中获利。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在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其具备让对方足以相信他具有代理权限的条件,那么虽然他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仍然被认定为有效,被代理人仍应当要承担由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比如说,某甲在C公司任职作为采购时,公司授权其负责原材料采购并出具委托书。后来某甲主动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而C公司却未收回委托书,也没有主动向供应商告知该情况。某甲于是隐瞒上述情况,要求某供应商发货至其指定地址,并将货物私吞获利。某供应商在一个季度后向C公司开具发票要求付款,被告知上当受骗。在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仍然可以向C公司要求付款,由C公司在付款后向某甲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二、案例中的情况,如何处理才能避免B公司产生损失?

1、B公司在3月3日时向徐某送达评估稿的行为是否有效?

B公司根据A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的范围,尽到了合理(善意)的注意义务,认定徐某的代理人资格。此后A公司或徐某均未告知B公司已变更委托。B公司在3月3日向徐某送达评估稿时,徐某签收且并未在回复时间内提出异议,故即使A公司与徐某已解除委托,只是内部行为,仍构成表见代理,依照民法典规定,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徐某的行为构成消极的表见代理。


2、关于A公司变更受委托人一事是否合法有效?如有效,从哪一天起生效?

A公司有权变更受委托人,对B公司而言,从3月22日收到授权委托书时生效。


3、代理权能否放弃?变更手续有效,还需要采用其他方式完善变更手续吗?

代理权可以放弃。徐某已在3.20表明委托终止,故不能再找他。由于现在有两个受托人,马某和朱某,虽然委托书中对他们的代理权限进行划分,但由于项目的推进过程中不可能划分得那么清楚,故要么要求两人同时出现同时签字,避免后续反悔;要么要求B公司书面明确只授权一人的全程签字权。


最终,为了避免争议,降低B公司的风险,律师协助B公司向A公司发函,确认于3月22日收到的授权委托书是最终的一份委托书及授权范围,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A公司,要求其后续如需变更委托,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B公司,否则仍需承担因表见代理所产生的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当听闻对方员工离职或项目更换对接人时,为了避免因表见代理所生之风险,应当及时与对方公司联系确认。如仍有疑问,也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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