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不接受,该如何救济?
来源: 作者:张佰乐 时间:2023-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有权进行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然而,现实中,依然存在着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当接受的案件不接受,也不会出具任何有关的书面材料,导致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求助无门,严重损害了其切身利益。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归纳总结几点,以便助其解决问题。

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而且应当制作笔录(签名、按手印)、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据此,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是“应当”接受而非“可以”接受。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至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对应当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同时,对此类案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于本人。

第二,对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本人。

第三,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四,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公安机关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相关人员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第五,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应当向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另外,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受案立案的意见”)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上述有关规定,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接受举报、控告、举报是公安机关“必须”的法定义务,对接受案件后续各项工作,法律法规均有着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受理案件后要出具受案回执。

二、公安机关不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原因分析

尽管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出现“受理难”的问题呢?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司法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人民群众意识淡薄,利用自己熟知有关程序进行规避。知晓不受理案件、不接收报案材料,也不出具不予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苦于无法提供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的文字性材料和相关证据,无法开展举报或投诉等救济工作。这样一来,即便相关机关追查起来,涉事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以“被害人从未来我处报案”为由进行搪塞。

二是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予接受案件从本质上讲是违法行为,是“失职”“渎职”行为,但从实际来看,即便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事公安机关拒绝接受事案件,对相关办案民警至多给予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很少上升到纪律处分层面。

公安机关不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救济途径

内部救济

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投诉。根据《受案立案的意见》之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从该意见来看,各级公安部门应对同级或下级执法办案单位进行发现、预警、纠正、监督,同时,各级法制部门负责考核同级和下级执法办案单位的执法质量,遇有拒绝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被害人可向办案单位的同级或上级法制部门反映问题。

向督察部门投诉。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另根据《受案立案的意见》之规定:“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可向该机关的同级督察部门或上一级督察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投诉。

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受案立案的意见》之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问题,在实践中,可以拨打公安部统一的线索举报电话12389。

外部救济

提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诉法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然而,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程序,但针对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则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如果检察院愿意监督某个案件,可根据刑诉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监督;如果检察院不愿监督某个案件,可根据《诉讼规则》,称检察院在刑事报案受理阶段的监督权没有明确依据。

个人认为,检察院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案件进行监督,因为受理是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是立案的基础。公安机关如果连接受手续都拒出具的话,肯定也不会立案,这无疑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法定权利的侵犯。

向监察委控告。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济开辟了一条新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安机关民警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民警也是监察对象。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案件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监察委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对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公安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依法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受理案件,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只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但侵权者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自己到底应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权,往往并不清楚。不但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普通当事人不清楚,就是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律师也不清楚。因此刑事犯罪案件中,不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聘请律师,被害人也应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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