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入职上海某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给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的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问金额或价值大小),或使公司名誉或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该合同。
2022年8月30日,公司告知王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王某得知后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公司发现后,以王某故意删除重要数据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事后,公司请第三方公司恢复数据花费5653元。
2022年9月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877.68元,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愿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却以自己故意删除公司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王某得知公司将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后故意删除其电脑及公司系统内的大量重要数据,根据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公司有权行使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原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在岗多年的员工,应当明知这些文件数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也应当明知删除文件数据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其仍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故意删除文件。从王某删除公司文件时,认定其已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更符合高度盖然性,且公司亦提供证据证实其后期恢复数据花费了相关的费用。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问金额或价值大小)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根据《员工守则》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王某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动者泄私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情本身比较简单,与本案相关的几个问题,倒是值得大家注意:
一、劳动合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告知义务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还要看各省市的地方法性法规规定有无相应的要求。
以上海为例,上海并没有针对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有强制性的提前预告义务。如本案中,该公司在合同期满前3天通知王某,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两天才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如对不续签劳动合同事先没有心里准备的,确实容易出现过激等非理性行为。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提前预告的义务,但是实践中最好还是需要提前一定的合理时间通知到劳动者,让劳动者有另找工作的心理准备,不要搞“突然袭击”。
而北京地区则不一样,《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即,即使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天到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后能否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尽管告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并未终止。因此,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勤勉尽责。如果劳动者在终止劳动合同前有严重违纪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对劳动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此时性质转变为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
如本案中,王某收到通知距离劳动合同期满仅3天,一气之下就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的重要数据,该不理性的“泄私愤”行为让王某付出了代价。本来合同期满是公司原因不续签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需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王某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一旦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则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三、劳动者离职时能否将自己使用的电脑数据和文档资料等予以删除
不论何种原因,劳动者离职的,都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尽管对于工作交接内容具体是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都没有具体明确。但是,实践中,如果是用人单位提供电脑给劳动者使用的,劳动者不仅仅需要将电脑返还给公司,包括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脑数据、文档资料等应当一并移交。
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离职交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由自己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的财物以及相关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档资料等,如怠于履行交接手续而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知晓或使用到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不管有无专门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要履行审慎的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往往会有诸如此类的规定,如劳动者在离职前擅自复制公司文档资料带离办公场所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文档资料转发至私人邮箱的,视为严重违纪;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确实要引起劳动者的足够重视,不要有侥幸心理。
部分劳动者认为,工作中的文档如果是自己起草或修改完成的,自己不想把该文档留给公司,因此在离职前予以删除或者将电脑格式化是很正常的。关于这一问题,实践中确实有一定的争议。实际上,即使是劳动者参与了文档的起草或修改,也是履行工作职责而形成的职务成果,有些文档或电子数据还是基于其相应的岗位或权限知悉了用人单位相应的商业秘密后才形成的,有些文档或电子数据是生产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因此如果擅自删除或将电脑格式化将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千万不要出现“泄私愤”“恶作剧”等不理性的做法,轻则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重则哐当入狱。
一般地,劳动者在使用公司电脑时,不应将私人文档保留在电脑中,如确实存有个人照片等隐私资料的,劳动者可以离职交接时将相关个人的隐私资料予以删除。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事先告知公司或交接人,或在交接人在场时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