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播“塌房”事件谈“道德条款”的适用
来源: 作者:薛克拉提·塔依尔 时间:2023-09-19

近日,大瓜不断。有李佳琦在直播间说出“这么多年了工资涨没涨,要找自己的问题,有没有认真工作......”的灵魂发问,也有东方甄选主播称“918这个数字太吉利了吧,就要发 啊哈哈哈哈”的尴尬瞬间,当然,还有“小珍珠不了一点”的倔强,虽然事后几位主播都对各自的行为进行了道歉,但面对网络舆论的发展,其背后的品牌方悬着的心仍无法落地,尤其花西子可能陷入左右两难的“尴尬”局面。


同时,也有些网友评论,各位主播道歉的原因是背后难以承受的“违约金”,那么我们抛开“事实”不谈,单纯谈一谈让艺人或主播的闻风丧胆的“道德条款”。


“道德条款”


自2020年起吹起“塌房”之风,不管是郑爽事件,还是吴亦凡事件都间接加速了“道德条款”的完善。所谓“道德条款”是指在艺人与品牌方或者影视制作方在合同期内,如果艺人因为犯罪、吸毒等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论,又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向公众传播了不良的形象和价值观,最终导致“塌房”,即公众对其评价严重降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合同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在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2年5月7日共同发布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就有“道德条款”的规定:

“演员方应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不得出现下述行为。如演员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现下述行为使自身形象受到贬损,导致该剧制作、发行、宣传、评奖遭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限制或被市场排斥、社会公众抵制等情况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11.7款之约定向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或国家宗教政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封建迷信等;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毒、嫖娼、赌博、偷逃税款、酒驾、发表反动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及集会等违法犯罪行为;


3)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言论或行为;


4)其他具有不正当性,且可能给该剧的筹备、摄制、发行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该剧市场价值、口碑声誉贬损的言论或行为。”

 

如上所述,道德条款一般采用“概括+列举”或“列举+兜底”的行文模式,内容上主打一个“遵纪守法,正己守道”。针对违法行为通常用“概括+列举”的行文模式,相对于“失德”行为,违法行为更容易界定和区分,而“失德”行为通常使用“列举+兜底”,毕竟“失德”总是“失”的五花八门,离谱至极,而这些能列举的内容,也是各方血泪教训的智慧结晶。


从品牌方或制作方律师的角度来讲,对道德条款约定的越充分,对未来风险的承受能力就越强,能够舒适轻松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一次绝美的诉讼体验。注意,这里讲的是约定“充分”,即约定范围可以根据自身谈判地位无限扩大,但避免对每条约定的太过“详细”,导致诉讼时每个环节的举证相当费劲。

 

所以近几年“道德条款”越来越长,从起初的三句话已经发展成三页纸了,但是仍然会出现挑战人类极限的“漏网之鱼”,面对此类案件,在惊叹其“离了个大谱”的同时,也要想到最后的底牌“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上,相对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所依据的内容更加抽象,比如失德行为“离谱”到何种程度才算属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算是“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目前仍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当然,随着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近几年慢慢出现了“劣迹艺人”、“失德艺人”的概念,增加了该条在“艺人失德”方面适用的可能性,当然相关认定是否依法合规,本文不做赘述,着重讨论确被实锤的案例。若相关人员确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劣迹/失德”艺人,即便合同没有太过于充分的约定,也大概率能适用法定解除权,但此外其他的行为,则仍需要法院或者仲裁委以大多数人朴实的价值观去看待了。

 

实际上,优势艺人方在实践过程中也会约定“反道德”条款,即对品牌方或者制作方提出要求,若因合同相对方同样存在失德导致艺人方的公众评价降低的,艺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相对于人的行为,公司的经营行为还是比较可控。


结语

最后,不管是艺人方还是品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谨言慎行,提升责任感和道德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制度建设,互相约束,给人民群众带来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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