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见面即成永别,丧子之痛由谁来担责?
来源: 作者:张春球 时间:2023-09-25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肖某,系夫妇;被告:广东省某市妇幼保健院。

李某因“停经40+4周,腹部阵痛3.5小时”入院待产,入院体检指标正常。入院后3小时产妇宫缩时出现胎心下降,最低降至57次/分,宫缩间歇可恢复至110次/分以上,阴查见宫口开全,这时胎儿胎心已出现不正常,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仍坚持让李某顺产,孕妇屏气用力时见胎头下降明显,但胎心已降至78-80次/分,难以恢复,被告这才考虑胎儿窘迫,即便如此,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完善术前后行剖宫产术产一男婴。婴儿出生后肤色苍白,全身松软,无呼吸,无反应,心率约50次/分,立即吸痰、气管插管、复苏囊气管内加压给氧处理,约1分钟后肤色渐转红润,心率达100次/分,仍无反应,肌张力差,偶有自主呼吸,予10%葡萄糖10ml+5%碳酸氢钠10ml脐静脉推注,5分钟、10分钟Apgar评分均为5分,约20分钟双上肢稍屈曲,持续人工呼吸给氧,置暖箱转新生儿科。8天后,新生儿因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发后,各方几经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诊疗行为严重不当,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鉴定结论】

1,医方对被鉴定人李某之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李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70%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

鉴定结论之前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并全面审查了本案的病历材料,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前述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所述“被告对李某之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李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的鉴定结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在本案医疗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参与度问题。鉴定意见书建议被告对李某之子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70%左右,本案双方对此存有争议,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为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分娩,属高危孕妇,被告理应严密观察产程进展及胎心变化,以便尽早发现产妇及胎儿异常,但被告具有持续胎心监测设备情况下,却因对产程的监测、病情严重程度评估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及时终止妊娠,最终造成李某之子因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尽管医疗行为存在高风险性等客观因素,但若被告能够依照当前的医疗水平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次医疗损害行为的发生,并非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不能解决的情形,综合以上分析,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的过错参与度61%~90%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对李某之子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85%,并由被告对李某之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837627.91元。

【律师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升,与此同时,医疗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医院管理和医护人员自身的问题,有些医院的管理体制松懈,防范措施不得力,处理医疗事故的措施不当,重经济效益而轻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少数医护人员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行业风气不端正,对病情估计不足,违反操作规范,不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以及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处分权的侵犯等等;当然,也有患者缺乏同理心,不尊重医生以及不相信医院的处理,患者及其家属不理解医院的处置方式和诊疗手段,极少数患者甚至故意或者恶意挑起医疗纠纷。

发生了医疗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第三方介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在诉讼之前或启动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海地区三甲以上医院一般也被要求由医学会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己方和医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医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那么,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呢?应当说,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但是协议对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次要责任(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轻微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务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大小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示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比例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理。

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判规则

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和评定,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专业依据。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有一项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很大的内容就是医疗过错参与度的确定问题。

一、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75%。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参与度25%。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五、医疗过错参与度为0%。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学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的责任。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提请注意的是: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

患者去医院就医,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医患双方即成就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医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医方违反注意义务、或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从事医疗行为,都属于违约行为。因医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到患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患方有权依法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并非经济合同,其本质是人身干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常见的是诊疗侵权,属于反责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发生的司法变化,是诚信总则、人格权独立成编和对原权利的顶级保护,是对违反合同义务侵权纠纷处理模式的新的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医院未就上述两个方面做充分举证,那么原告主张的有关违约或侵权诉请极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医方对被鉴定人李某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对产程的监测、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不足,未及时终止妊娠,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医方诊疗过错行为和被鉴定人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最终导致恶劣的后果。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两原告原本沉浸在即将为人父母的幸福与喜悦之中,哪知刚见面即成永别,转眼间便要承受丧子之痛,对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法院的裁判结果还算公正,但笔者以为,在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件中,在未有当时医疗技术条件不能解决的情形之下,产生医疗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无外乎医方过错和患者自身原因(包括自身过错和身体体质),从过错的参与程度来看,在患者的自身原因力可以排除的情况下,如果判定医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也未尝不可。

笔者正在代理的一起患方与上海某顶级妇婴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已然接近尾声,司法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待判决生效后,将籍此与诸位继续探讨医疗纠纷的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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