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遇到继承,是转机还是危机?
来源: 作者:卫夏清 时间:2023-10-16

    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老人推倒摩托车案”以车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了1.6万余元赔偿款而划上了句号。这个结果让人看到了车主采取法律武器维权的坚持,但也让公众感受到了维权的不易。这个案件中的各种情节可以算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本文主要从最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关系,来分析债务追讨过程中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是转机还是危机?

一、事件简介

      2022年6月,车主小陈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陆某某故意推倒,损失1.6万余元。起初车主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想与老人及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即便在民警陪同上门的情况下,老人仍旧态度强硬拒不道歉并辱骂车主,其家属也始终避而不见。无奈,小陈报警要求追究老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相关经历和视频公布在网上,进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在留意到老人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特殊情况,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随后,警方以老人涉嫌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后经检察院批捕,并移交法院起诉。案件原定于2022年12月2日开庭,但被临时取消。2023年1月3日,老人因病取保候审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于1月24日去世。

      老人的去世意味着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生前的债务需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向继承人主张。自此本案来到了第二个阶段,车主与老人继承人之间的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老人的继承人没有出现并参与庭审,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老人的继承人朱某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继承人也没有主动履行。车主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取得了赔偿款1.6万余元。这一事件在历时十个多月后画上句号。

二、几个转折点

      (1)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案件!

      从事件本身来说,就是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造成损失这样一个行为,属于较为常见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这一行为的定性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适用行政处罚,或是构成犯罪,一方面与毁坏财物的数额、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行为次数等相关,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对赔偿的认识和态度。对一些小额的毁损财物类案件,在公安机关介入的情况下,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也就不再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同时受害方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经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可以不予处罚的作了规定。但本案中老人拒不认错赔偿的态度,家属也都消极应对,将事件推向了刑事案件。

      (2)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提

      警方在开展立案调查后,迅速发现了老人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情况,对于是否能够追究刑事责任非常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经鉴定,老人为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经检察院批捕后移送法院起诉。

      (3)刑事程序的终结

      本事件中的另一个特殊情况,是原定的2022年12月2日的开庭时间被临时取消,1个月后老人因病取保候审送医治疗,继而去世,自此刑事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当无法通过刑事程序来追究责任时,车主与老人之间关于财产损失的纠纷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

      (4)民事案件缺席判决及执行

      老人去世后,车主随即提起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老人的继承人没有参加庭审,法院当庭作出缺席判决,老人的继承人朱某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1.6万余元。此时债权仍未实现,老人的继承人没有履行判决,仍然是由车主提出强制执行后,由法院执行到位。终于在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走完之后,车主终于取得了赔偿款。

三、债务遇到继承,各有利弊

      借这个案件,本文来探讨当债务遇到继承时,对于债权实现是转机还是危机?债权实现是追讨债务的最终目标,无法实现的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当还款责任被明确到具体的债务人,那么他的配偶、近亲属在没有被确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对债务负责。许多“老赖”就通过这种方式对债务做了很好的隔离。

      但如果债务人去世,债务并不会随着债务人的去世直接消灭,而是从原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转变为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此时会有三个重要变化:1、债务人的范围扩大,从原先的债务人扩展至债务人的继承人(一般为第一顺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顺位继承人等)。2、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继承遗产的范围。3、继承人可以通过放弃继承遗产的方式不承担债务。

      这些变化对债权人而言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债务人范围的扩大,一般意味着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增加。一些债务人本身偿还能力不足,但不排除继承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同时,不利之处也显而易见。如果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遗产,而遗产又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不足部分就真的要随着债务人的去世一并消灭,债权无法全部实现。

四、时间节点很重要

      债务人去世的时间对债务后续走向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老人推倒摩托车”这个案件中,债务人去世时相关的遗产应该尚未开始分割,且债务金额较小,尚处在继承人可承受的范围内。这一点从最终执行的结果可以看出。

      如果债务人去世时已经有许多明确的债务,那么去世时遗产的多少将决定继承人的对清偿债务的态度。一般来说,如果遗产大于债务,继承人不会轻易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此时债权实现就有望。如果小于,那么债务人就要做好债务无法全部偿还的思想准备了。但最糟糕的情况必然是债务人生前已将相关资产处置,遗产所剩无几,那么债权想要实现也会非常困难。

五、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执行

      前面说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会基于不同情况对遗产的继承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基于趋利避害的思维,在债权人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或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继承人既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急于确定遗产范围,希望使债权人陷入债务追讨不能的境地。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仍然会对未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继承人判决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些继承人无法理解,认为法律规定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遗产尚未分割完成,却已开始相应的执行,对其明显不公。

      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规定以及执行的情况理解不一。部分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即应确定遗产范围,在此基础上再由继承人表达是否继承的意愿,最终根据其意愿判决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对列明遗产范围具有便利,甚至有隐匿、转移遗产的便利,如果一定要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会通过隐匿、转移遗产,同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方式规避债务,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同时,债权人对遗产的继承和处置不具有主导性。如果以遗产处置为前提,就可能导致权利实现变得遥遥无期。此外,遗产还可能存在范围扩大或限缩、遗产价值的涨跌、遗产分配方式变化等各种情况,均无法由债权人主导和确定,因此现有的判决和执行方式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更为有利。

      结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作为一项特殊的案件类型,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后一种方式。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如果债务人去世时其遗产尚未分割,那么对债权人而言,又多了一份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去世时已然资不抵债,就要做好“人死债消”的思想准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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