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揽合同能否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来源: 作者:马怡坤 时间:2023-10-12

案情简介

陈先生自2020年8月30日在某平台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0年10月30日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于2021年5月28日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站点业务承包方某实业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

该实业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服务外包合同》证明其将新泾站的外卖配送业务整体分包给了第三方某科技网络服务公司,陈某系与该科技网络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相关费用均与该科技网络服务公司进行结算。该实业公司另提供营业执照显示陈某于2021年4月14日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陈某认为该实业公司作为雇主为其购买骑手责任险,双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陈某提供的某科技网络服务公司的付款凭证中显示备注有该实业公司名称,另外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某站点服务配送费体系》证明其系同事推荐入职,其电动车由该实业公司租赁,该站点站长每天早上组织骑手开早会,然后给骑手开账户,要求骑手每天在岗时间长于8小时。事故发生后,站长与陈某沟通受伤事宜并向陈某转账20000元,该实业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系其出于人道主义帮助陈某。


裁判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法院确认该实业公司与陈某在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新就业形态用工中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区别于传统标准的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中平台公司往往通过第三方合作公司开展业务,由第三方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这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一定挑战。不少用人单位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陈某提供的派送服务系该实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陈某的生产资料(电瓶车)亦由该实业公司提供,从陈某入职、薪资发放、保险缴纳均能够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强从属性”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个案的特殊性,即使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也并不代表该公司相关站点的骑手均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平台用工模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应以劳动实质为优先原则,以劳动管理程度比重为核心依据,辅以企业对劳动持续性影响程度、收益风险分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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