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的仲裁条款,该如何应对?
来源: 作者:卫夏清 时间:2024-04-08

电商平台的兴起,让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点点手机、电脑就轻松买买买,但交易的便利可能暗含着维权的困难。一些电商平台约定的仲裁条款,会让消费者切身感受维权之难。本文通过一个网购案例,来探讨消费者在面对电商平台的仲裁条款时,该如何应对。


一、案件简介

      2020年8月,消费者朱某在某APP(以下简称APP公司)上通过新用户入口选购商品,看到一盖毯促销,详情是:购买原价159元的盖毯后以平台代金券的形式等额返还。消费者通过在线客服给的链接确认了该盖毯属于首单全额返回商品,随后便下单购买,但购买后未获得代金券红包。就红包发放事宜,消费者多次与某APP客服协商沟通,未能达成一致。向网络投诉平台和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后,APP公司依旧没有兑付。之后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PP公司退还等额159元红包、赔付往返交通费380元、误工费2100元等。

      APP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APP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1、仲裁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被告同意遵守仲裁条款的约定;2、《APP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清晰明确,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的约定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3、仲裁条款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存在无效的情况;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否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基层法院不能自行否定效力。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生效裁定认可上述仲裁条款的效力,应保持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结果:经审查认为,《APP服务协议》虽系APP平台发布,但原告勾选适用该协议,故双方均受该协议的约束。虽然该协议系格式协议,但被告是以醒目加粗字体显示该仲裁条款,可以视为被告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APP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用户在APP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条款约定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仲裁条款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原、被告之间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本案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被告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本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消费者提起了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典型的因仲裁条款约束,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被驳回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采用了仲裁的格式条款,发生消费争议时交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多位于电商平台所在地,致使外地消费者增加了维权成本。更有一些跨境电商平台,约定了境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管辖,实质上阻断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赋予了消费者在其住所地起诉的权利,但无奈约定的仲裁管辖会优先于一般管辖,消费者如果在其当地法院起诉,平台往往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且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在企业依据《服务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异议时,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最终驳回消费者起诉。即便消费者仍有继续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想到维权成本可能要远高于预期时,也有不少消费者只得无奈放弃主张。


三、仲裁条款的应对

      面对已经存在的仲裁条款,消费者如果想要排除该条款的适用,可以从格式条款无效的角度入手先行进行诉讼。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往往比较谨慎,而且将作为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并不能简单认定为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在举证上,消费者应着重于仲裁条款的签订是否采取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明显提示,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说明义务。以仲裁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角度,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方面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只有在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后,消费者才能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要让单一的消费者个体来否定众多电商平台的格式条款存在较大困难。但如果平台的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从监管层面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对于涉及面广,具有普遍性的管辖条款也是可行的救济途径之一。

      此外,也有一些消费者选择起诉没有约定管辖的经营者,再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加入案件,也是化解此类纠纷的路径之一。


结语: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仲裁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较诉讼更大的成本和难度,且难以排除其适用。因此,作为消费者要特别留意平台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特别是一些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平台,建议更要谨慎选择了。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不说维权无门,至少维权的路要经历各种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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