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跟踪、偷拍?真“刑”!
来源: 作者:张佰乐 时间:2024-04-22

“私家侦探”被形容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或“游离在法律边缘的特殊职业”,现实生活中,一般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商务咨询公司的补充。然而,国内的“私家侦探业”较难形成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来规范调查员的行为,“私家侦探”使用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且行业准入门槛低,这一行业愈发无序与混乱。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涉案“私家侦探”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采取安装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方式,侵犯、泄露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客户”下单后,自己或者指使马某、赵某,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甚至通过查询他人开房记录,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委托的“客户”。期间,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其中马某参与两笔跟踪“调查”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参与两笔跟踪“调查”非法获利6千元。

裁判要旨

董某用“商务调查”对自己进行包装并标注“24小时跟踪、定位”等字眼在网络上招揽业务。受人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记录目标对象的行动情况,比如当天去过何处、停留时间、是否与人见面、与何人见面等,通过蹲守、跟踪确定被害人不同时间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董某等人行为指向的对象属于行踪轨迹,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件分析

私家侦探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其中服务内容主要以财产调查取证、人员信息调查、人员行踪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为主。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主张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的义务;在刑事案件报案初期和刑事自诉案件中,也需要当事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故而催生“私家侦探业”的发展。

然而,该行业之前已被公安部明令禁止!

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2、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3、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私家侦探”获取的个人信息受多部法律保护!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另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都对“个人信息”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前述案件中,董某等人对目标对象进行跟踪、拍照,侵犯的正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行踪轨迹”信息。行踪轨迹信息是指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时期行为及活动状况的连续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间性、实时动态性等特征,即与地理空间相联系,带有活动属性,与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董某等人受委托后,通过全程跟踪、安装电子设备等获取并记录目标的行动情况,如当天去过何处、停留时间、是否与人约会等。这些信息关联了目标对象不同时段的地理位置及实时动态情况,甚至关联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另外,实践中,“私家侦探”的机构或个人在业务推广、调查方式、信息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违法行为。在业务推广方面,为了招揽业务,通常会夸大其调查能力,这就涉嫌虚假宣传,甚至构成诈骗;在调查手段上,有“私家侦探”会采用跟踪、偷拍、窃听甚至侵入住宅等方式获取被调查对象行踪及相关证据,还会通过窃取、贿买等手段获取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在信息的使用上,如若故意散播公民信息,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若将相关信息用于要挟被调查者给付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律师提醒

委托“私家侦探”有风险:“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可能涉及侵犯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委托人对私家侦探的犯罪行为,如有相关证据表明双方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调查行为存在共谋,存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委托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集“个人信息”应规范: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否则,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被依法排除。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个人应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电子银行认证介质等,不向他人随意透露银行卡号、账户密码、安全码、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指纹等重要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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