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违法减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 作者:袁梦 时间:2024-07-25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收紧,催生了大量企业的减资需求。对于注册资本数额大且认缴期限长的存量企业,将面临着在过渡期内合法减资的问题。但减资过程中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就有可能导致股东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减资行为无效。

part 01、2018年《公司法》未对违法减资的股东责任作具体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177条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但未对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进行具体规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法减资情形包括减资决议未达到法定表决权比例、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这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减资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在裁判时并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

部分法院会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第14条抽逃出资的规定,判决违法减资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特定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2023)京02民终442号案件中,北京二中院认为公司减资应以合理方式通知债权人,因公司未能在其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进行通知,其减资违法,应视为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有法院提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之间存在差异,即公司净资产是否产生实质变动。形式减资之下,公司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股东已经实缴出资,且减资后并未从公司取回减资款,公司的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并未降低,不会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不利影响。(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减资规定的情形,但公司股东并未利用公司减资实际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公司权益并未因减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因此,法院认为形式减资案件不可盲目套用抽逃出资的规定,股东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2、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违法减资的股东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了常规的公司减资应当遵循以下流程:①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②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7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三年的过渡期,要求公司在三年内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或减少注册资本。这意味着大量企业将在这三年内推进减资事宜。

司法实践中虽然不乏认可形式减资的相关判例,但2018年《公司法》并未对形式减资进行具体规定。新《公司法》第224条在旧法基础上规定普通减资规则之余,第225条增加了形式减资来弥补亏损的简易程序。公司在穷尽使用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后,如果仍然存在亏损,可以适用简易减资程序来弥补亏损。由于形式减资下公司净资产及偿债能力未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无需逐一通知债权人减资事宜,也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同时,由于形式减资弥补亏损后可能导致公司账面出现盈余,从而在未来以利润分红的形式流向股东,因此,新《公司法》还要求简易减资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减资的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二是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art 03、律师分析

01、根据债权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违法减资的公司及股东可能承担两种责任:一为公司的违法减资行为无效,股东需要退还资金、恢复原状;二为公司清偿债务,违法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02、新《公司法》出台前,由于确认减资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债权人多诉请第二种责任承担方式。例如(2020)沪民再28号案件中,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未通知减资事宜,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并请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裁判要旨如下:

l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l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
l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如果说2018年《公司法》背景下,法院尚未对违法减资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形成一致的裁判意见,那么新《公司法》第226条明确规定的两种法律后果,则收紧了违法减资股东的抗辩思路。无论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减资行为无效,股东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规定为确认减资行为无效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违法减资影响公司偿债能力,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则该减资行为无效。可以想见此后债权人可能基于更确切的法律依据而转向诉请第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然而这就需要债权人先诉请确认减资行为无效,由减资股东返还出资、恢复原状,再诉请企业偿还债务,是否仍可以直接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04、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为公司及股东担责提供法律依据。近期有减资需求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各环节的程序合法性,避免环节缺失,留存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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