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对于标的比较大的房屋买卖而言,所缴纳的税、费动辄几十甚至上百万,而夫妻之间增、减名仅收取工本费,相较于房屋交易所缴纳的税、费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买卖双方为省下该笔费用,甚至用“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应缴纳的税、费,往往却忽视交易潜在的风险,本篇文章将通过最近一则案例,浅析“假结婚”购房避税带来的风险问题。
案情简介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而后,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却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莉、小张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由此,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遂判决: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了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律师评析
第一: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伦常的基础。买卖双方不应将婚姻制度当做偷税和获利的手段,这样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不管是通过“阴阳合同”做低房价还是通过“假结婚”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而且一旦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买卖双方偷逃税款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意味着纳税人存在着较高的被处以罚款的风险,最高罚款比例可达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倍,如买卖双方行为触犯《刑法》,有可能构成逃税罪,根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得不偿失。
第三,作为中介机构,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投机经营,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非法目的。
最后:我们国家根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结婚”,因为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实际上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假结婚”后,比如如果一方不幸去世了,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另一方就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甚至你挣的钱都有一半可能是另一方的,而且“假结婚”后,不是想离就能离,如果一方不配合,最后通过诉讼离婚,更麻烦,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