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间的借款纠纷较为常见,双方因关系良好,往往会受到感情束缚,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通常会比较模糊,双方之间又基于信任以及证据意识的淡薄,对于借款期限、利息等的约定通常采用口头约定,并未落实到纸面上。因对钱款性质、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引发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判决?笔者仅以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再审案件为例,与大家作一分享和探讨。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通过案外人李某认识。2020年1月10日,张某因经营需要,让王某向其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2022年10月18日,王某向张某主张返还借给其的100万元,张某声称双方并无借款合同,100万元系王某投资张某公司的项目,现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返还。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100万元借款,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自2020年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审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和再审,两审法院均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但对王某要求从2020年起按照年利率10%支付借款利息未予支持。
争议焦点一: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合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就本案而言,王某向张某账户交付了100万元,二人又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自张某收到王某资金时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至于张某提出双方系投资合伙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就出资方式、金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达成约定,不足以证明二人系合伙关系,故两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并无不妥。
争议焦点二: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
口头约定利息是民间借贷的常见形式。口头约定利息的显著特点是双方未在借款协议或者借条中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在判断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存在困难。本案中,张某否认双方成立借贷关系,而王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因此两审法院对王某主张从2020年起按照年利10%支付借款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文件,至少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已达成一致的必要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率及利息起算时间等。建议借贷双方通过对借款合同的合理起草和签署,明确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透明性,从而防范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