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离世,继承开始,在处理继承案件时,除了传统的遗产继承分配外,因抚恤金分配不均导致亲属对簿公堂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在去世后发放,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当亲属无法达成一致时,又该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刘大爷生前系某单位离休干部,和老伴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刘大哥、刘大姐、刘二哥,刘大哥早年因意外离世,小刘系刘大哥之子。刘大爷老伴去世后,刘大姐就将刘大爷接至家中一起生活。2022年,刘大爷去世,社保中心共计发放了抚恤金33万余元。后刘二哥与刘大姐就抚恤金分配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刘二哥将刘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对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追加小刘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死亡抚恤金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本案中,小刘并非刘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亦非刘大爷生前所抚养的人,小刘虽系代位继承人,但并不属于抚恤金的分割主体,故不能分得抚恤金。而刘大姐在刘大爷生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刘大姐已年近七旬,在分配时适当予以照顾,故刘大姐分得抚恤金的70%,刘二哥分得抚恤金的30%。
一、能否在遗嘱中提前对抚恤金进行安排?
实践中,很多老人在订立遗嘱时,都会将抚恤金放入遗产的分配中,但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其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具有精神安慰与经济帮助的双重作用,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而并非死者本人。因此,提前通过遗嘱的形式对抚恤金进行分配,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二、抚恤金能否适用代位继承制度?
从司法判例来看,大部分案件中抚恤金的处理结果和遗产分配结果均相似,但并不能将抚恤金与遗产同等看待。
法律设置抚恤金的目的在于安抚与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尤其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而当死者的近亲属先于死者死亡时,抚恤金的精神性抚慰作用已无法实现,并且在抚恤金产生时,该近亲属的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因此该亲属的直系晚辈亲属无法通过代位继承制度要求分配抚恤金。在上述案例中,小刘作为代位继承人,法院并未判决其获得抚恤金。
三、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抚恤金的分配可参照遗产分配,并综合考虑与死者的亲疏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大小、有无生活来源、是否依赖死者生活等客观情况综合确定。另外,对死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应当适当多分,对死者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少尽赡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在对比上述因素后,若所有近亲属都是同等程度,法院通常会均等分割。
在分割遗产时,抚恤金早已成为“遗产”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在处理抚恤金分配问题时,应着重从抚恤金的性质与作用出发,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并结合各近亲属实际情况,在维护亲属感情的同时,又要保护弱者权益,避免将本用于优抚、救济亲属的抚恤金,变为亲属矛盾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