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中,经常会有被继承人去世前,其名下银行存款转账到某一继承人名下的情况。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往往会对这些生前转账提出异议,认为转账行为转移了被继承人的财产,损害了其他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益。那么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转账,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作简要解读。
基本案情
陈某与被继承人马某为再婚夫妻,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1为马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俞某为马某母亲,马某2为马某1之子,马某父亲于2012年去世。陈某与马某婚后在上海市静安区共同生活,马某于2021年9月30日去世。
去世后,继承人间无法就马某的财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陈某作为原告,以马某1、俞某、马某2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马某的遗产。其诉请中马某的遗产有:1、上海市某处房屋;威海市某处房屋;2、各银行账户存款约120万元;3、钻戒、翡翠戒若干。
庭审中,马某1辩称:1、关于两套房屋,马某留有遗嘱。遗嘱记载两套房屋由孙子马某2继承。2、认可马某去世后转出的存款作为遗产分割,但应扣除护理费、医疗费、丧葬费等。马某去世前,马某1代为领取或转账,均为马某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和赠与,不同意作为遗产分割。3、钻戒和翡翠戒若干,在梳理遗物时未见。
争议焦点
马某去世前,从其银行账户中取款或转账是否应作为遗产分割?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1、马某自2021年8月23日起住院治疗直至2021年9月30日去世,马某1认可其持有被继承人的银行卡及取款密码,故在此期间对于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取款或转账行为均应视为马某1的行为。上述款项可能是马某1为被继承人住院治疗或办理后事而取出备用,但本质上马某1对上述款项只有保管或代为支付的权利。在没有被继承人明确意思表示赠与马某1的情况下,马某1认为上述款项系马某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和赠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马某1认为马某与陈某之间的财产各自独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1、两套房屋根据遗嘱由马某2继承;2、银行存款中应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该部分遗产扣除垫付费用和债务后,按法定继承分割。3、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的钻戒和翡翠戒若干,不予处理。
案例解析和律师建议
关于被继承人去世前的转账是否属于遗产,可以参考上海市一中院《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中的观点——“若转账操作人为被继承人本人,除有证据证明所转款项为借款或用于其他明确用途外,一般不应将转出款项认定为遗产。若转账操作人非被继承人本人,则要先认定被继承人对转账事宜是否知情。在不能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需要实际转账人举证证明转账目的和用途,如实际转账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则应将转出款项列入遗产范围进行分割。在能够认定被继承人知晓转账事宜的情况下,可参照转账操作人为被继承人本人的情形处理。”
根据这一观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转账行为主要审查几个要素,从而确定转账行为的性质。首先审查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操作。如果是被继承人本人操作,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其他用途,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遗产。如果非本人操作,就要看被继承人是否对此知情。如果不能认定被继承人对转账事宜知情,此时转账人再主张处分或赠与,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较难得到支持。本案例中,被继承人从生病住院到去世时间相隔较短,其银行存款的取出或转账具有用于治疗、办理后事等目的,掌握其银行账号、密码的当事人主张系被继承人对生前财产的自行处分或赠与,未能得到认可。
同样的,结合这一观点也可以找到不少被继承人生前大额转账,被认定为生前处分或赠与的案例。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例中被继承人意识清楚,具有一定财务管理或自理能力、转账行为是被继承人本人操作或陪同转账人办理、转账行为距离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周期较长等因素。但总的来说,对于实际转账人在处理被继承人转账的情况时,应尽量做到以下两点避免产生争议:1、在被继承人意识清楚,具有行动能力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本人或被继承人陪同的情况下进行转账,并备注原因。2、如被继承人丧失行动能力,但意识清楚,可以通过书面或录制视频的方式说明转账意愿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