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狗伤人,投喂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 作者:邵弘高娃 时间:2024-10-24

张先生在小区内遛狗时,一只流浪猫突然冲出来与狗打斗,张先生于是上前保护自己的狗,却不幸被猫抓伤。张先生经查看监控后认为,同小区的王女士经常投喂流浪猫,认为王女士已实际收养该猫,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而王女士则认为,自己投喂流浪猫是出于善心、爱心,并未有占有或收养流浪猫的意图,也没有控制管理流浪猫的能力,不应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一、什么情形下流浪猫狗伤人,投喂者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只有被认定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投喂者,才需承担侵权责任。与家养宠物不同,流浪猫狗的活动范围往往具有不固定性,投喂者也经常变换。如果存在长期、定期投喂,或为流浪猫狗搭建窝棚导致流浪猫狗聚集的,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饲养人、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长期定点在公共区域投喂流浪猫,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存在安全隐患,在未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流浪猫对社区居民影响的情况下,与张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王女士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受伤者是否完全“无辜”?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地位于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张先生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该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张先生为保护自己的狗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张先生被猫抓伤。法院认为,张先生在遛狗过程中未给狗拴狗链,且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因此,张先生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和王女士各承担一半责任。

三、流浪猫狗伤人,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是小区物业的服务方,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的管理人,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负有保安、保洁、绿化以及秩序的维护、设备设施管理的职责,理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当流浪动物出现后,如果数量过大,物业发现已经影响到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或收到投诉后,物业基于公共管理者的角色,可以进行驱赶,如物业坐视不理而发生伤人事件的,物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从尊重生命的角度而言,物业不宜直接抓捕处置,而是应该寻求专业人士如动物保护协会等公益组织的帮助,在其指导下配合处理。

四、遗弃、走丢的动物伤人,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因家庭成员反对、搬家等原因弃养宠物,或因疏忽过失导致宠物走丢的情况并不少见,如遗弃、走丢的动物伤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并不会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如因自己的原因无法继续饲养,也需将宠物安顿好;如果宠物不小心丢了,需尽力寻回,切勿让它们在外流浪!

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同时对流浪动物进行TNR(抓捕-绝育-放归),或绝育后寻找领养,从源头防止“流浪大军”的增加,或许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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